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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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8-11-04 19:27 文 号: 发布日期:2018-11-04 19:27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4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琼教〔201412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4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海南教育厅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4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41223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参考省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局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各业务室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考核办法,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室及直属单位(学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业务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对各和直属单位(学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公室。

(四)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和直属单位(学校)进行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考核结果在检查考核后进行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教育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公室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办公室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厅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厅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四)由厅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形成该信息的主体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厅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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