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琼教办函〔2012〕35号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
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厅办公室制定《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孙巧,联系电话:65374249。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社会报道我省教育工作动态,宣传国家和我省的教育法律法规,推进政务公开,树立教育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并确保信息资源安全,防止失、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教育厅网站包括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海南教育网、海南高等教育网等教育网站,海南省教育厅网站是海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利用网络发布政务信息的唯一指定渠道。其它网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海南省教育厅名义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省教育厅将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在网站上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政府信息公开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目录、指南、规程和信息保密审查有关制度办法进行。
第四条 省教育厅办公室是全省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及各市县局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可以在网站授权范围内相关栏目上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在网站上发布或超范围发布信息。
第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的网站联络员负责网站信息采编、信息报送、网上政策法规咨询答复和本单位信箱的维护管理。在信息内容安全上,实行“谁提供、谁负责”,信息提供者在信息递交到信息中心前应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可公开的内容,发布该信息是否符合保密规定。系统内所报送投稿信息应注明作者、作者单位、稿件审核人、联系方式,重要信息必须经厅领导审核把关后再行报送。
第六条 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处室负责人为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人,重要信息须报经厅领导审核,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网站编辑对信息安全把好初审关,信息审核责任人要将信息的安全保密作为审核的第一标准。
第七条 按照“严格标准、精细编辑、从严审核”的原则做好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对政策法规信息发布,要以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正式文件为准。对“图片新闻”、“近期要闻”栏目的信息发布,主要发布本级主要领导的对外重要政务活动、全局性重大活动、全局性会议以及服务社会的重大活动,并有利于树立行业机关正面形象的新闻。对本级领导的一般性内部政务工作活动不发布。凡是属于内部的公务信息和管理制度、办法在内部办公网上发布,一般不得在外网上发布。网站编辑、网站联络员在发布信息时,要精心拟稿、认真改稿、严格核稿,按照统一字体和显示风格进行编排,确保网页界面严肃、规范。
第八条 省厅门户网站为非经营性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开辟面向社会公众的论坛和聊天室等,不得开展电子出版和广告发布等信息服务。
第九条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绕单位及部门承担的职能和中心工作任务组织发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内容发布。
(二)为保证发布内容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准确性,必须经过认真核对和审查方可发布。
(三)私人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四)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的信息内容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五)网站发布重要信息或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时,必须事先报厅领导审核批准。
(六)对本网站需要发布的从其他网站下载的各类政策信息,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未经证实的社会网站信息、未经公开的行业案件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条 实行网站信息备份制度。除厅信息中心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外,各编辑人员要对所编辑的网站信息进行备份存档,存档底稿(电子文档)保存期为2年,重要信息存档底稿要备份纸质文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条例》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教育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以省教育厅名义澄清的,须经厅领导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条 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省教育厅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厅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协调进行,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厅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或直属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或直属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或直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本厅向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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