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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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18-18889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18-12-23 10:42 文 号:琼教财〔2018〕321号 发布日期:2018-11-26 10:42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

琼教财〔2018321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海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实施方案》(琼教〔201785号)规定:“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程度为l-7级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确定,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为做好1-7级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管理

      办法(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112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1126日印发

附件

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

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以下简称特教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教补助资金是根据《海南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实施方案》(琼教〔201785号)规定,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程度为l-7级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二章特教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

第三条  特教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读残疾程度为l-7级的残疾学生,残疾程度以残疾证为准,没有残疾证的不纳入享受范围。

第四条  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纳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就近的普通学校学籍管理,有学籍并办理了1-7级残疾证的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

第五条被儿童福利机构收容且办理了1-7级残疾证,并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儿童,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向就读学校申报。

第六条  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外省户籍但学籍在我省的义务教育阶段1-7级残疾学生也可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就读所在学校申报,配套资金由就读学校属地市县解决(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解决)。

第七条  考虑到残疾学生是特殊群体,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超过17周岁的1-7级残疾学生,仍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

第三章  特教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第八条  特教补助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特殊教育补助的具体发放工作由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市县和省属学校配合。市县教育局和省属学校每年4月中旬、9月中旬前分别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应享受特教补助资金学生人数。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市县和省属学校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列表、测算并负责编制财政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将资金下达给各市县和省属学校。各市县和省属学校应通过资助系统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跨市县就读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补助由学生学籍所在市县负责统计发放。

第九条  特教补助资金的领取申报由学生所在学校(即学籍所在地学校)负责统计,市县教育局汇总,包括本市县户籍且在本市县就读学生、非本市县(含外市县、外省)户籍但在本市县就读学生,申报对象均应拥有残联部门发放的1-7级残疾证和教育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市县和省属学校汇总、审核完毕后上报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特教补助资金主要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程度为l-7级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进行补助,可以与其他教育普惠资助项目、建档立卡特惠性资助政策的资助金或残疾人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同时领取。

第十一条特教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学生入学和毕业当年,均按半年享受补助。

第十二条特教补助资金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确定,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市县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特教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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