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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基〔2021〕15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我厅定于2021年3月-6月组织开展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一)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发改、卫生、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年检工作组,开展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年检工作。已实行审批制度改革的市县由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年检工作。
尚未开展市县级幼儿园等级评定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市县要结合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统一部署,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向省教育厅报送幼儿园年检结果时必须明确每一所幼儿园的等级以及是否为普惠园。
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精神,各市县要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在年检时要提出相关明确的要求。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分自查、市县教育部门审查、省教育厅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
1.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组织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对照《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年检指标》(附件1)和《海南省民办幼儿园年检指标》(附件2),对2020年办学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规定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幼儿园)教学机构设置、办学规模的基本情况;招生广告及招生数量基本情况;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基本情况;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执行、教师聘请等方面的情况;教学条件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遇到的困难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等7个方面。
2.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当地教育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学校(幼儿园)年检登记表(见附件3和附件4);学校(幼儿园)2020年度刊发、散发的所有招生广告样本各一份(如未发放本年度招生广告,应报书面说明1份);学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如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变更事项,应在报送材料之前到有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学校(幼儿园)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学校办学章程等5个方面。逾期不上报年检材料,拒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二)审查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2021年4月下旬开始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于2021年5月下旬完成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并完成年检总结及年检有关表格填报工作。其中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年检必须在2021年5月初完成并报送年检材料,以便及时公布2021年全省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名单。
(三)抽查和公布
各市县的年检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后,自行在当地媒体、电视台及《海南日报》上公布,并将结果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各市县的年检结果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于2021年6月对各地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年检结果的运用
(一)经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
(二)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其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2021年秋季不得招生。
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1.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2.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存在严重问题的;3.存在问题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4.违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5.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6.近年来招生达不到4个平行班以上、班额在50人左右,招生人数明显萎缩,办学条件差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7.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比如: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标准未经发改部门批准或超过有效期,未经发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没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未经公示即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没有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定期公开”原则,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未实行定期结算及定期公开;没有将下达的公用经费按规定用于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或直接返给学生,存在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将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妥善解决好其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就学问题。
(四)对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主管教育部门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及时布置年检工作,要求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材料、表格和数据的登记汇总工作。
(二)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将有关材料、数据汇总统计,并形成本市县年检总结上报。对于材料不完整、数据不全、填写不认真的单位,要求重新上报,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
(三)各市县教育部门上报省教育厅的材料一律使用电子版,表格使用Excel表(相关表格可在教育厅网站下载),上报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前。
联系人:徐光锋,联系电话:65313119,电子邮箱:65230825@163.com。
附件:1.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年检指标
2.海南省民办幼儿园年检指标
3.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年检登记表
4.海南省民办幼儿园年检登记表
5.2021年海南省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基本情况登记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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