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师〔2024〕69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教育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现将《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印发
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要求,加快提升海南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学习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要求,着力聚焦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为核心,大力提升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职业教育教师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海南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持续完善“双师型”教师分级评价体系。各职业院校形成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和发展模式。
二、认定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海南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下同)的校内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三、认定层级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依据不同条件设置三个层级,即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和高级“双师型”教师。
四、认定条件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和师德素养的考察,符合《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要求。出现师德失范、违规违纪,或在申报材料中存在伪造资历、经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有认定权限的市县、学校可以制定本级认定标准细则,但不得低于省级认定标准,细则需报省认定办备案。
五、认定组织
海南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建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认定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组长由海南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海南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处长及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海南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副处长及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设在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全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日常组织及管理工作。认定办主任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组成人员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及海南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省认定办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院校专家、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等参与的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与标准开展复核认定工作。
各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负责组建由院校专家、行业企业技术骨干等参与的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类评议组,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评议质量。
六、认定程序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高职院校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由各高职院校自行组织认定。
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书》及佐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由各校组建的校级“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认定标准条件进行评议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认定办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省教育厅备案,核发证书。
(二)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属中职学校负责,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省认定办负责组织认定。
1.初级、中级
中职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职学校)负责对所属中职学校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各市县(省属中职学校)组建的“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认定标准条件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认定办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省教育厅备案,核发证书。
2.高级
中职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中职学校)负责对所属中职学校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认定办组织认定,认定通过的报省教育厅备案,核发证书。
七、认定时间
省认定办每半年受理一次复核与认定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为6月及12月的第一周。每年9月1日前、次年3月1日前公示一批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公布认定结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要在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前安排本级的审核与认定。
八、注册周期
“双师型”教师证书使用全省统一的证书编码进行管理,实行登记注册制,一次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可按照附件所列认定标准申请高一级别的资格认定。期满前6个月,需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标准与认定程序及标准一致,以复核促进教师素质能力知识持续更新。通过复核后给予第二轮注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和省认定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的各项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申报认定。各地各校要认真做好“双师型”教师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工作务必实事求是,学校须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各校和省认定办组织的认定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标准公开、过程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责任追究,对申报认定过程中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十项行为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行为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四)强化机制建设。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将“双师型”教师比例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遴选相关项目等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地各校要制定政策,引导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培训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
附件:1.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2.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3.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书
4.海南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复核申报汇总表
5.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模板
附件1
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试行)
一、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
海南省各高等职业院校校内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级
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依据不同条件分别设置高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初级“双师型”教师。
三、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要求
“双师型”教师认定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十项行为准则》及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所任教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了解职业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具备必要的专业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四、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级及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以上第一至四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内专业课教师申请认定等级及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4)近五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坚持每2年到企业进行2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5名)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类赛事中获得奖项(市县级获得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奖项);或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类赛事获奖(市县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奖项);
(7)近五年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双师型”教师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经考核为良好以上档次;
(8)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应用型或技术类奖项;或有各类国家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软著、发明等)并有1项成果转化证明;
(9)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南海系列人才”、“技术能手”、“生产标兵”、“能工巧匠”等称号。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1项以上;
(5)有两年以上或近五年内有一年以上企业第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6)近五年主持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2项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7)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类赛事中获奖(市县级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项);或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类赛事获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项);
(8)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应用型或技术类奖项;或有各类国家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软著、发明等)并有2项成果转化证明;
(9)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南海系列人才”、“技术能手”、“生产标兵”、“能工巧匠”等称号。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能(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近三年内,有6个月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6个月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者并且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项目等2项以上;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类赛事中获奖(省级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获得三等奖以上或世界级奖项);或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类赛事获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世界级奖项);
(7)有十年以上或近十年有三年以上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近五年主持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5项及以上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8)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1)等应用型或技术类奖项;或有各类国家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软著、发明等)并有3项成果转化证明;
(9)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南海系列人才”“技术能手”“生产标兵”“能工巧匠”等称号。
(二)破格认定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在高职院校连续任教1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中级“双师型”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初级“双师型”教师。
2.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满足高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级“双师型”教师。
3.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满足高级“双师型”教师专业实践能力两项以上条件,可以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
五、其他
(一)本认定标准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我省新的政策执行。
(三)本认定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2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试行)
一、中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
海南省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下同)的校内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级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依据不同条件分别设置高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初级“双师型”教师。
三、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要求
“双师型”教师认定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行为准则》及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有中职学校教师资格且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所任教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了解职业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具备必要的专业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四、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级及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以上第一至四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内专业教师申请认定等级及条件
1.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中职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职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能(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4)近五年中有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坚持每2年到企业进行2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5名)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6)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类赛事中获得奖项(市县级三等奖以上);或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类赛事获奖(市县级三等奖以上);
(7)近五年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双师”教师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掌握相应专业的关键技能经考核为良好以上档次;
(8)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应用型或技术类奖项;或有各类国家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软著、发明等)并有1项成果转化证明;
(9)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南海系列人才”“技术能手”“生产标兵”“能工巧匠”等称号。
2.中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中职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职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职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能(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能(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1项以上;
(5)有两年以上或近五年内有6个月以上企业第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6)近五年主持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2项以上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7)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类赛事中获奖(市县级获得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奖项);或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类赛事获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奖项);
(8)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1);或有各类国家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软著、发明等)并有2项成果转化证明;
(9)近五年获得市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南海系列人才”“技术能手”“生产标兵”“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
3.高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中职教师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职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两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近五年内,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每年承担行业企业具体项目等2项以上;
(5)近五年本人在技能类赛事中获奖(省级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项);或近五年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类赛事获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项);
(6)有十年以上或近十年有三年以上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近五年主持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前3名)5项及以上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7)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用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1)等应用型或技术类奖项;或有各类国家专利授权(实用新型、软著、发明等)并有3项成果转化证明;
(8)近五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南海系列人才”“技术能手”“生产标兵”“能工巧匠”等称号;
(9)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
五、其他
(一)本认定标准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我省新的政策执行。
(三)本认定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3
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
认定申请书
学校层次 |
□中等职业学校 |
|
□高等职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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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及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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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方式 |
□认定申请 □认定复核 |
|
认定进程 |
□正常 □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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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双师”等级 |
□无 □初级 □中级 □高级 |
|
申请认定“双师”等级 |
□初级 □中级 □高级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海南省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职业学校人事(教师)部门组织填写;认定机构完成线下审核、盖章存档。
2.申报人员对照《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相应条款填写必要内容,后附佐证材料。
3.申报人员对本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相应审核责任。
4.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受理。
5.《申报表》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校内专任教师的“从教时间”以入职时间为准。
6.《申报表》中填报内容满足所申报“双师型”教师等级要求即可,无需全面填报。所有表格不够使用可自行添加,不得改变《申报表》整体布局。
申报人声明
郑重声明:本表所填写内容及本人提供的相应佐证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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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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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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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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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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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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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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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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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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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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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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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类型 |
□职业学校专任教师 □职业学校兼课教师(校内具备教师资格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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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课程类型 |
£专业课 £公共课 □实习指导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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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师德师风 及教育教学 工作小结 (3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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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师德表现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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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 |
合格 次(其中优秀 次) |
二、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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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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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
□初级 □中级 □高级(□副高 □正高) |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
|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等级 |
□初级 □中级 □高级(□副高 □正高) |
职业资格(执业资格) 证书名称 |
|
证书编号及颁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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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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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 |
□初级(□五级□四级□三级) □中级(□二级) □高级(□一级) |
证书编号及颁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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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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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及颁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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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条件达标情况
基本条件符合标准第 条第 款,具体达标情况如下: |
专业实践能力符合标准第 条第 款,具体达标情况如下: |
四、评议推荐意见(高等职业学校填报)
以上内容信息已经核实和公示。未发现该教师有违法犯罪记录、师德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违纪违规情况、意识形态问题等。 所在院(系):(公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四、评议推荐意见(中等职业学校填报)
以上内容信息已经核实并公示。未发现该教师有违法犯罪记录、师德失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违纪违规情况、意识形态问题等。 所在学校:(公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五、认定机构意见(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的初级和中级为申报人所在市县(学校),中职学校的高级为省认定办。)
经审核并公示,该教师符合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中职□高职)(□初级 □中级 □高级)标准,同意认定。 认定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海南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复核申报
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层次:高职□ 中职□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教师情况 |
复核 级别 |
公示结果 |
认定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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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称 |
学历 |
教师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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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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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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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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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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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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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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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填表说明:1.教师类型为校内专业教师、校内其他教师;2.复核级别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公示结果为无异议;4.认定结果为通过;5.本表纸质版需加盖学校公章提交省认定办。
附件5
海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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