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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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25-38239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25-01-13 17:05 文 号: 发布日期:2025-01-13 17:05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的公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

《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的公示

现将《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书面或电话向省教育厅反映。

公示时间:2025113日至2025127日。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教育厅

    编:570203

联系电话:0898-65336491 

联 系 人:欧阳歆(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海南省教育厅

2025113

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等学校、我省设立的民办高校章程由省教育厅按照本办法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厅改革与发展规划处、厅人事处、厅财务管理处、厅审计处、厅思想政治教育处、厅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厅高等教育处、厅教师工作处、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省教育工会作为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与章程核准初审。

第四条 成立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以及高校、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对初审通过的高校章程核准稿进行评议。视评议需要,可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与评议。

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负责高校章程核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章程的起草和修订,高校应当成立专班,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理念、特色和需求,广泛征求校内外意见和建议,与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公办高校章程的校内制定程序,应当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等;民办高校章程修订案的审定,应当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公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等。

第六条 高校章程在完成校内制定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海南省教育厅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XX大学关于申请核准< XX大学章程 >的报告》,须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文件附件应当包括:

(一)章程核准稿;

(二)章程起草说明,包括对章程制定程序、主要内容说明,校内外征求意见(学校公示)采纳和反馈情况、章程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的说明等;

(三)章程制定程序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校长办公会纪要、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学校党委会纪要等;

(四)其他部门主管的高校,其章程的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主管部门的意见。

高校章程核准报送相关材料,按照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纸质和电子版。

第七条 高校章程材料报送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核准程序为初审、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

第八条 高校章程核准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初审,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依法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及制定程序提出初审意见,核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参与初审人员范围。

第九条 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审意见,集中反馈高校,高校根据初审意见研究修改。章程中如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高校必须修改。

第十条 高校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第十一条 核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进行,核准委员会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征得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评议会。

第十二条 核准委员会评议会程序:

(一)高校负责人代表学校汇报章程制定情况;

(二)核准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

(三)高校负责人就核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予以回应;

(四)核准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核准委员会的评议结果,以高校章程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应参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为通过。

第十三条 核准委员会表决通过且无修改意见的,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提请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

核准委员会表决通过但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意见,反馈高校。高校应当在收到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核定后,报请核准委员会主任审定。

核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高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高校,并书面说明未通过原因。高校应当在收到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核准稿再次提请核准,核准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的高校章程,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章程及时书面通报高校,高校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说明,暂缓确认;如无异议,由校长签发确认单,报核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经高校确认后的章程文本,由省教育厅签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予以公布。高校应同时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海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的文书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核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高校办学过程中,章程按程序修订,如未涉及重大内容调整的,报核准委员会备案。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校址、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核准、发布。核准委员会主任可根据修订内容,决定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在申请设立时,依法首次制定章程,应当与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工作相结合,提请核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核准。其中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和境外独立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参照本办法核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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