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师〔2025〕29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
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
根据各市县(区)报送的2025年需求计划,现就下达2025年定向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2025年计划招收乡村小学“一专多能”定向公培生161名(含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市县实施的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名额),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培养院校为海南师范大学,培养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考提前批次录取。
(二)2025年计划招收乡村小学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计划85名(含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市县实施的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名额),其中科学教育专业45名(本科层次)、体育教育专业40名(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培养院校为琼台师范学院,培养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考提前批次录取。
名额分配详见《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分配表》(见附件1)。
二、招生录取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规〔2025〕2号)有关“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规定,报考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的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具体录取办法按省考试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招录办法参照我省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的招录办法执行,均实行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海口市生源可报名海口市龙华区计划,定向就业),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合格生源。
为确保全省招生计划高质量足额完成,我厅鼓励具有2025年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的市县在录取本地生源不足时同意调剂录取其他市县的生源,并于2025年6月20日前将《关于同意调剂录取其他市县户籍合格生源为我市县2025年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的函》纸质版盖章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我厅将在本地生源录取不足时,调剂其他市县优秀生源予以补足。逾期未致函的,视同为“不同意调剂录取”。
三、签订协议
(一)报考定向公培生的考生及家长应在报考前提前咨询了解《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内容。经遴选符合条件的录取对象要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如录取对象未满18周岁,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培养市县乡村小学任教不少于6年。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模式、就业管理、条件保障、履约管理等参照我省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教育相关政策执行,其《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参照《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确定。如教育部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履约要求有新规定,以教育部新规定为准。
(二)定向公培生培养院校负责将空白《协议书》(一式4份)随录取通知书一起交给考生,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后在招生录取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培养院校。培养院校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在正式录取考生的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寄送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协议书》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1份并将其余协议书及时寄回相关培养院校的招生部门。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协议(一式5份),具体参照上述有关协议签订要求执行。
(三)录取为定向公培生的考生不予退档。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培养院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培养院校招生部门将《协议书》1份交考生保存。
(四)培养院校要认真做好定向公培生入校后的复查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根据具体情况按《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相关规定做退出等处理。
请培养院校于2025年11月底前将填报的《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2025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及已签署完备的《协议书》复印件一式1份报省教育厅备案。培养院校要及时录入、准确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公费师范生模块和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进一步强化动态监控,着力加强公费定向培养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院校在招生期间应认真开展我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专项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咨询电话,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让每位考生知晓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省考试局和培养院校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定向公培生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三)培养院校加强对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考核和管理。要制定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培养和考核方案,提高培养质量。
附件:1.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分配表
2.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3.2025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4.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
5.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协议书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考试局,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1
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分配表
序号 |
需求 |
乡村小学定向公培生招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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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 |
琼台师范学院 |
相关说明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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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 (语文方向) |
小学教育 (数学方向) |
小学教育 (英语方向) |
科学教育 |
体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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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口龙华区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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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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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 |
儋州市 |
4 |
8 |
5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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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 |
文昌市 |
10 |
10 |
5 |
6 |
8 |
|
39 |
4 |
琼海市 |
2 |
2 |
2 |
4 |
3 |
|
13 |
5 |
万宁市 |
2 |
3 |
3 |
4 |
6 |
|
18 |
6 |
东方市 |
3 |
3 |
5 |
4 |
4 |
|
19 |
7 |
澄迈县 |
5 |
5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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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8 |
屯昌县 |
10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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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 |
昌江县 |
2 |
2 |
4 |
2 |
2 |
|
12 |
10 |
五指山市 |
|
4 |
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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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优师专项 |
10 |
11 |
临高县 |
18 |
10 |
|
3 |
8 |
39 |
|
12 |
白沙县 |
3 |
3 |
2 |
2 |
|
10 |
|
13 |
保亭县 |
2 |
2 |
2 |
4 |
|
10 |
|
14 |
琼中县 |
|
2 |
|
2 |
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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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4 |
64 |
33 |
45 |
40 |
|
246 |
说明:1.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要求,把五指山、临高、保亭、白沙、琼中等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市县的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计划作为“地方优师专项”培养。
2.本招生计划根据各市县(区)所报送的计划需求,结合地区教育发展差异及师资缺口等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招生计划的培养方向,结合各市县申报的专业培养需求、培养院校开设的专业方向等情况确定。
附件2
2025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培养院校(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毕业学校 |
户籍所在市(区)、县 |
拟任教(主修)学科 |
身份证号 |
考生号 |
高招总分 |
监护人 姓名 |
监护人 联系手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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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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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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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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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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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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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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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5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招生信息汇总表
培养院校(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毕业学校 |
户籍所在市(区)、县 |
拟任教(主修)学科 |
身份证号 |
考生号 |
高招总分 |
监护人 姓名 |
监护人 联系手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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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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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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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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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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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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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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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编号: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协 议 书
(2025年度)
姓 名:
身份证号: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市县: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定向培养计划”)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海南省委人才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海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2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简称“定向公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公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定向公培生。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在校期间定向公培生的培养和考核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切实保障培养质量。
负责定向公培生在校期间的考核、培养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定向公培生的成长和职业发展,为其在职培训、参与甲方有关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分享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和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定向公培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学制四年。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乙方须履行本协议的定向就业服务义务。本科毕业后经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由丙方牵头安排到生源所在地定向市县(区)辖域内乡村小学任教,入编入岗,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定向公培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定向公培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定向公培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公培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定向公培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中止协议
第十七条 乙方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提出中止协议申请并明确中止期限,中止后完成学业不超过甲方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经丙方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丙方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本协议,经规定审批程序,解除协议,无需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无需缴纳违约金: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高校考核确认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或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四)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乙方死亡。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等全部公费教育费用,无需缴纳违约金: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履约任教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履约任教期限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附件5
编号:
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
协 议 书
(2025年度)
姓 名:
身份证号:
招生学校:
定向培养市县: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定向市县(区)乡村振兴工作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优师专项”)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和《海南省委人才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以及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在校期间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培养和考核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切实保障培养质量。
负责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考核、培养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成长职业发展,为其在职培训、参与甲方有关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分享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和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学制四年。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乙方须履行本协议的定向就业服务义务。本科毕业后经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由丙方牵头安排到生源所在地定向市县(区)辖域内乡村小学任教,入编入岗,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配合甲方、乙方做好本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按要求将签署完的协议书转给丁方签订,并将丙方、丁方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统一提供给甲方。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并交纳违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配合甲方做好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配合甲方、乙方和丙方做好本协议的签订工作,向甲方提供丁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八条 配合丙方协调编制、人社等有关部门,以及定向培养市县(区)级政府,做好接收地方优师专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并纳入本市县基层就业项目的奖励和支持体系。
第十九条 配合丙方协调定向培养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乙方到乡村小学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六、中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提出中止协议申请并明确中止期限,中止后完成学业不超过甲方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经丙方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并经丙方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本协议,经规定审批程序,解除协议,无需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无需缴纳违约金: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学校考核确认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或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四)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乙方死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等全部公费教育费用,无需缴纳违约金: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履约任教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履约任教期限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教育部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履约要求有新规定,以教育部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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