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文件
琼学位规〔2025〕2号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
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经2025年7月3日第一次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学位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确保海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
第三条 海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所在学校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我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我省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我省普通高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及成绩认定办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确定。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授予标准。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专升本”的毕业生还应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原件);3.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4.授予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二)我省普通高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接收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并编制海南省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核清后提交本校学位主管部门;不是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核清后,移送同意受理其申请的授予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校、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将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有关单位要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在工作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位授予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省学位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琼学位〔2007〕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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