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的教育法治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健全完备,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校长、教师法律素质与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在全省教育系统中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加强和改进党对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领导,聚焦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重点和难点,将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构建完善的教育法规及制度体系
坚持教育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订、完善教育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公众参与、专家顾问咨询、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制度,形成公开、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教育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海南教育发展特点、满足海南教育实践需要的教育法规、规章体系。
(一)推动教育立法。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提出教育法规、规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上位法的出台和修订情况,及时清理现有法规和规章,适时推动我省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修订等。支持有立法权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特点和实践需要,推动本地教育立法。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定。规范性文件须按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今后每2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三、深入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遵循管办评分离的总体思路,加快形成法治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实施与监督机制。
(一)加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管理。切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权责变化和省政府要求对两个清单进行修订。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建立健全两个清单,依法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与责任。
(二)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审批;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加强对取消和调整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和服务,推动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依法、科学、公开的行政监管体系。
(三)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事关教育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教育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鼓励专家、专业机构长期跟踪研究重大教育问题。
(四)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到2020年,实现省级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半数以上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开展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操作流程、执法文书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五)全面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的信息公开,探索信息公开的新途径、新方式,重点推进教育经费预算、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教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学校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六)构建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体制。进一步依法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切实发挥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完善教育领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领域的专业评价制度。加强对社会化教育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健全市场监管标准、体制,发挥好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和有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七)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积极应对诉讼纠纷,尊重司法监督。完善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健全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制度;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协商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案件。鼓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探索成立司法、公安、保监、财政、卫生等多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和赔偿中的作用。
四、大力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
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觉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守法、抵制违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实施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提升工程。制定印发《海南省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统筹推进教育系统普法工作。加强对教育行政干部、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治教育和专项培训,将法治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到2020年,实现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的全员法治培训,探索领导干部全员考核制度。
(二)全面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将法治知识课程纳入我省小学、中学、大学教育课程体系。鼓励各地、各校利用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
(三)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以多种方式积极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相对集中地为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实施法治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到2020年,每个市县(区)建成1个以上的省级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为中小学生提供多种方式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
(四)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借助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等普法信息网络平台资源,积极组织参加各类青少年普法活动;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动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研究与资源开发,支持高等学校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方面的专业学位;完善与人大、司法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支持网络,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教学能力;在国培、省培计划中增加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课时;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到2020年,全省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100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五、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深化落实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一)推进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中小学(含中职)章程建设工作,对当地中小学(含中职)章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健全核准制度。采取“试点先行,分级核准,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分批推进中小学(含中职)章程建设工作,到2020年,全面实现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一校一章程”。
(二)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深入落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文件、规章,推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完善,推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等制度的完善落实。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加强家长、社区对中小学事务的参与和监督。依法健全各类社团、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学校组织及开展活动的规则与要求,完善监督机制。
(三)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顾问制度,形成妥善预防和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法治化框架,完善学校保险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鼓励探索依托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完善学校的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制度,探索设立师生权益保护、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吸纳师生代表,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四)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适时启动依法治校考核机制和我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参照我省实际情况,建立学校自查、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等多元考核机制。到2020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五)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高等学校要有机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要聘任专任的法律顾问,建立健全面向师生的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为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配备法律顾问。
(六)构建教育法治智力支持体系。探索设立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或者专业智库,培育教育法治方面的专业研究力量。围绕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或我省教育实务需要,设立专门研究课题,采用年度招标、购买服务等模式,让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广泛深入参与,提高教育立法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六、健全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对依法治教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教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省依法治教工作,各地各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将推进依法治教纳入本地年度工作范围,制定工作要点和实施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推进。
(二)健全教育法治工作队伍。鼓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机构,条件许可的,应设立专门性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考取海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打好基础。
积极推行并规范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1名法律顾问。
(三)强化督促落实。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教工作的督促和落实,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标准之一,建立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依法治教推进机制。
(四)实施要求。全面依法治教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内部治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各地各校要将落实本规划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认真实施,确保规划的目标要求得以落实。各地各校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本校教育工作实际和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本校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实施规划,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省属学校的实施规划要报省教育厅备案。我厅将适时选取个别单位作为依法治教改革试点,探索实践、积累经验,为在全省全面推广奠定基础。同时及时总结依法治教的经验做法,推广成功经验,并将组织制订依法治教评价指标体系,分阶段,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情况进行评估,树立一批依法治教的示范单位和经验典型,推动规划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