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省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所在行政区域、学校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学校所在行政区域为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区域按20%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 本省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无经济来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情形。对困难情形的认定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自行制定认定标准。对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资助总人数的一半。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每年3月底之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中央提前下达的第一批资金及省级应分担资金的约90%下达到市县区及省属普通高中。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本省当年国家助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将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下达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省属普通高中。
每年8月底前,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下达其所属各普通高中。
各普通高中要合理确定本校第1档和第2档资助学生人数和比例,统筹安排好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如实际资助资金少于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的,未发放的资金按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办理;如实际资助资金多于所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的,多资助部分由学校自行负担。
第九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应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不同层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主任、普通教师和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评议。
第十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各普通高中要向在校生发放《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需要申请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一条 学生递交《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后,学校首先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按照学校制定的评议、认定、审核程序进行,最后将拟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纳入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各学校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学校上报的名单及档次进行审核后,导入“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初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开卡,从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当期助学金发放汇总申请表及助学金发放明细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另外按学校生成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在上面加注教育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加盖教育主管部门资助机构公章后,下发各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财政部门收到同级教育部门的助学金发放汇总申请表及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以受助学生本人姓名开设的“一卡通”账户。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及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1月底前,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备案表》(见附件2)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校也要对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减扣国家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1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