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微信
X
索引号:00817372-3/2018-17238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18-06-29 12:06 文 号:琼教基〔2018〕117号 发布日期:2018-06-29 12:06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

 

教基〔2018117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625日印发


 

海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特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特教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教育厅提出的特教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省教育厅负责编报特教资金年度预算,组织特教资金申报,审核特教资金申请,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特教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学校,重点支持贫困市县和薄弱学校。

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市县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三)支持省级、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建设,为资源与指导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四)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包括人员培训,资料购置,康复器材器具购置,送教教师的交通费、伙食补助、授课补助、意外伤害保险等;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

(五)支持特殊教育科研、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等活动;支持建立特殊教育特级教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骨干教师工作室,发挥骨干教师团队力量,培养一支高素质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六)支持建立全省特殊教育信息互联网络平台,实现特殊教育管理、教学经验交流共享。

(七)其他有关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特教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拖欠工程款等,严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特教资金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分配,逐步实现以因素法分配的方式。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前期投入与实施效果、工作努力程度等。

第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由省教育厅提出资金测算及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特教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市县依据省教育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市县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列入我省特殊教育建设项目库。

(三)省教育厅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下达各市县,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预算下达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应在60天内下达各市县。

第十条  特教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下达资金后,应及时制订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招标采购方案,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市县和学校应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绩效材料。特教资金绩效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绩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本单位各级特教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市县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四条  加强特教资金监督管理,将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绩效挂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市县特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和使用特教资金,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市县,在分配特教资金时优先考虑或倾斜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客观原因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特教资金使用责任主体是项目及特殊教育学校所属市县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

第十九条  特教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海南省教育厅 主办: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开发维护: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   邮编:570204   联系电话:0898-65322302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0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2 琼ICP备18000800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