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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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20-17800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20-10-15 18:59 文 号:琼教规〔2020〕16号 发布日期:2020-10-15 18:59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2016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

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考试局、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为完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个文件(以下简称“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校(单位)要提高对师德师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努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为形成良好师德师风,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地各校(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学习领会“四个文件”精神,努力做到入脑入心,从而知规矩、守底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当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四有”好老师

三、各地各校(单位)要及时受理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举报,对师德师风问题“零容忍”,对职业行为存在问题的教师及相关人员要依据“四个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校(单位)落实“四个文件”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0105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20201015日印发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中小学教师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加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

四、学风不浓,玩风过盛,作风漂浮,沉迷于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不重视专业能力提升,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对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抗拒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负面影响。

七、对学生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不履行安全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工,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形象、校园和谐。

十五、参加封建迷信、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十六、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十七、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十八、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工作机构(含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教学研究室(含研训中心)、电化教育、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试命题评价等机构的教师。此条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其他处理的,可与处分一并或单独作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加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

(四)学风不浓,玩风过盛,作风漂浮,沉迷于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不重视专业能力提升,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无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对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抗拒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负面影响。

(七)对学生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不履行安全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十二)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四)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工,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形象、校园和谐。

(十五)参加封建迷信、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十六)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十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适用

第六条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受撤职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由所在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职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相关职务等级,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低于一个及以上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同时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

(六)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七)中小学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中小学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教师兼任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涉及开除的,需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对受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处分的,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其他处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时,应实行送达制度;

(六)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

第十五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第二条所称教育机构中的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给予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7年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师〔2017〕16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现予以公布。幼儿园教师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加邪教组织,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等。

四、学风不浓,玩风过盛,作风漂浮,沉迷于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不重视专业能力提升,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六、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对幼儿缺乏爱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不公平公正对待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幼儿园教职工,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形象或幼儿园和谐。

十三、参加封建迷信、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十五、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十六、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其他处理的,可与处分一并或单独作出: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参加邪教组织,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等。

(四)学风不浓,玩风过盛,作风漂浮,沉迷于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不重视专业能力提升,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六)不履行安全职责,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对幼儿缺乏爱心,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不公平公正对待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二)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幼儿园教职工,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影响教育形象或幼儿园和谐。

(十三)参加封建迷信、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十四)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十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适用

第六条 教师有第四、五条所列的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受撤职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由所在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撤职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相关职务等级,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低于一个及以上层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同时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

(六)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七)幼儿园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幼儿园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师的处,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教师兼任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涉及开除的,需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幼儿园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幼儿园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对受调查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处分的,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其他处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处理决定单位印发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时,应实行送达制度;

(六)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教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原处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

第十五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幼儿园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幼儿园及主管部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对幼儿园的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给予处理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7年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师〔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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