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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规〔2020〕17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根据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我厅对2014年发布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琼教职成〔2014〕6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琼教职成〔2014〕6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并逐步推动网络学分登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个人保管。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分为集中培训、校本培训、企业实践三种类型进行学分登记。
第四条 周期内,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总学分不少于20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20学分;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实践不少于75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企业实践不少于25学分;教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不少于40学分;新任教师上岗,第一学年继续教育学习集中培训不少于10学分,企业实践不少于5学分。7月份之前入职的新教师,要完成当年的企业实践,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7月份之后入职的新教师,到次年12月之前完成第一年度的企业实践,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五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集中培训
参加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网络在线培训活动等),听课(参与)者,国家级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省级培训每2学时计1学分、市(县)级培训每3学时计1学分;主讲者(专家),根据主办单位的层次按每学时国家级计3学分、省级计2学分、市(县)级计1学分。听课者以结业证、培训合格证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由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各级培训均相应折半计分。
(二)校本培训
1.参加学校主办的培训活动(包括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学术交流、技术技能培训等),听课(参与)者,每4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专家),每学时计1学分。
2.除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外,参加或指导各种职业教育教学比赛、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学历晋升等有助于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各项活动是否登记学分由各中职学校规定,计分方法按第3条规定由各中职学校制定相应的校本培训计分文件,该项年度得分不得超过学校年度培训活动总分。
3.参加或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比赛、教育教学研究、学历晋升等记分标准
(1)经学校同意,参加职业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教学技能比赛、演讲比赛、信息化教学比赛、课堂教学评比等),获奖者或所辅导学生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层次,分别计学分,其中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分相应折半。
层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30 |
25 |
20 |
省级 |
25 |
20 |
15 |
市(县)级 |
20 |
15 |
10 |
校级 |
15 |
10 |
5 |
(2)参加课题研究,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层次,课题负责人每学年分别计学分,国家级25学分、省级15学分、市(县)级10学分、校级6学分;主要参与者每学年计学分,国家级15学分、省级10学分、市(县)级5学分、校级3学分。
(3)参加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或作品,按会议主办单位层次,分别记分:国家级15学分、省级10学分、市(县)级7学分。
(4)参加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每证计10学分。
(5)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研究生学习等学历教育,凭有效证明,每年计15学分。
(6)根据学校安排承担教师培养帮扶任务,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指导者和指导对象每年可分别计10学分和6学分。
(7)参加校本教研活动,每次计0.5学分,每年最高可计10学分。
(8)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层次,每篇分别计:国家级30学分,省级25学分,市县级20学分。参加论文评比活动获奖,按主办单位层次和获奖层次计分:
层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省级 |
25 |
20 |
15 |
市(县)级 |
20 |
15 |
10 |
校级 |
15 |
10 |
5 |
(9)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且被广泛使用的,主编计30学分,副主编计25学分,参编计20学分。参与校本教材开发,主编计20学分,副主编计15学分,参编计10学分。
(10)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凭国内外专利证书计30学分。
(11)除上述以外,学校组织的其它各类活动加分由学校自行确定,每年度加分不得超过5学分。
(三)企业实践
1.进行行业调研、考察或社会调查者,凭学校证明和调研报告(不少于3000字),每专题计5学分。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者,凭学校证明、过程性资料和企业合格鉴定证明,每月计15学分。
3.全程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凭学校证明、过程性资料和企业证明,带队指导教师每月计15学分。
4.参加与企业联合科研项目攻关或产学研项目研究者,凭项目合同,每项目计20学分。
5.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企业或社会兼职工作,凭相关材料,每年计10学分。
6.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挂职、锻炼、支教等工作,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计40学分(不满一年的按照月份折算)。
第六条 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在该项目总分范围内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第七条 各中职学校、各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
(一)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其他等;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二)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三)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教师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名单一览表,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请表,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佐证材料等。
第八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具体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完善配套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校本研修项目、开发校本研修课程,着力解决教师日常教育教学问题,促进教师自主发展,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职学校校本研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成效的审核评价。省级培训机构、市(县)培训机构和各中职学校在省教育厅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第十条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企业实践培训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师任职学校审核认定学分,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复核;集中培训由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进行审核认定学分。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年度登记。学分登记审核时间统一为每年1至4月。学分登记审核基本程序为:教师填写学分登记申请表、学分登记册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教师任职学校学分登记管理员审核汇总——教师任职学校将教师学分登记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后登记——报送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审核认定。教师发现集中培训项目学分错登、漏登的,应在当年6月份前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提出更正、补登申请。
第十二条 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双师型”教师认定、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因法定产假、病假(累计半年以上)等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证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当年免修,须在次年补修免修当年不足学分。如补足则视为周期合格,如未补足视为周期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方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正常经营的企业。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调入中职学校的教师,视同为新任教师,承认其在原单位的继续教育学习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级中学)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十九条 待条件成熟将开展继续教育网络登分,具体实施方案及其它未尽事宜可重新修订《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从2019年度学分审核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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