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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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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
琼教规〔2021〕6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各市县近一年来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情况反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我省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我们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用于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经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各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秋季学期年满3周岁入园的幼儿方纳入统计范围)计算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每年2月底前将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下达市县。
第六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奖补资金后,要按照承担比例足额落实本市县需要承担的奖补资金,并根据本市县的奖补办法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情况,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县可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提高市县奖补标准,加大奖补力度。
第七条 市县可结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专任教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生师比、年检结果、班级规模等因素,分级确定本市县奖补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奖补人数应在规定班额内,超出规定班额的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不予以奖补。市县实行分级奖补后,所需资金超出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超出资金总额的部分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八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事后奖补制度。各市县应当在每年7月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于当年度秋季学期起计算提供普惠性服务时限。各市县可结合实际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拨付奖补资金。
(一)按学期拨付。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完一学期普惠性服务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已提供完秋季学期普惠性服务的,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3月前完成奖补资金的拨付;已提供完春季学期普惠性服务的,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前完成奖补资金的拨付。
(二)按学年拨付。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完一学年普惠性服务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分春秋两学期根据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进行核算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前完成奖补资金的拨付。
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市县选择的奖补资金拨付方式,应在认定后提供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普惠性服务后给予奖补。如出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服务协议期内停止办园的情况,不再发放本学年或本学期未发放的奖补资金。如出现暂停办园的情况,则应在其恢复开园后继续发放暂停办园前未发放的奖补资金。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办园质量,包括为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奖补资金具体用途可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奖补资金存在结余的,由市县按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区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定期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见附表1)报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奖补资金支出和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统计奖补资金执行情况(见附表2),每年9月前将上一学年度的资金拨付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将奖补资金设立分账专门核算,鼓励使用奖补资金支出的各项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编造虚假信息套取奖补资金,未按本规定要求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行为,各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违规部分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3年内不准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表:1. 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支出计划表
2. 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拨付情况汇总表
附表1
_____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支出计划表
园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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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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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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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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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教 费 (元/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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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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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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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提供学位数 (实际在园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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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专用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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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职工缴纳 “五险一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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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资金 使用计划 (支出用途、数量、资金数等) |
园长签字: 园所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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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局 评审意见 |
教育局公章: 年 月 日 |
注:该表一式两份,幼儿园、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附表2
_______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拨付情况汇总表
市县教育局(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幼 儿 园 名 称 |
保教费(元/学期) |
奖补标准 |
应拨付的奖补资金 (万元) |
奖补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万元) |
实际提供学位数 (实际在园幼儿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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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学期 |
秋季学期 |
春季学期 |
秋季学期 |
春季学期 |
秋季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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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一式三份,一份教育局留存,另外两份分别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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