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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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21-39727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21-11-23 15:25 文 号:琼教规〔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11-23 15:25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2111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各二级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厅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章》(财政部第81号、《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6〕1636号)等规定,组织对《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811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11123

    (此件主动公开)

琼教规[2021]11号附件


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17〕1228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琼财建〔2018〕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省教育厅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且按照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手续的项目。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但不应代替竣工结算或作为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合同主体责任,不得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需上报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5天内向省教育厅提交审核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省教育厅委托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进行批复;需上报备案的项目,高等学校可自行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开展评审,也可委托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其他学校(单位)应委托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且应当在6个月内将审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评审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备案)的办法。

高等学校项目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教育厅审核批复;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学校(单位)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复;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省教育厅视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随机抽查制度,重点抽查投资金额较大和审核发现问题需整改的项目。

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或调岗。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或调岗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管、代建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预算评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管、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整个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程序:

(一)提交项目审核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审核申请,请示中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概(预)算批准投资、施工单位名称、参与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编制(评审)的单位名称、送审金额、项目资金来源及实际到位等情况。

(二)组织评审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后,组织对项目审核权限、前期手续、资料准备和超概算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只按项目概算批准建设内容接受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不接受单项工程的审核申请。

项目不属于省教育厅审核批复范围的,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项目前期未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数据勾稽关系不正确的,通知其限期修改和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修改和补报的,予以退回

项目送审投资额超概算批复10%及以上的,通知其限期办理概算调整,逾期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批复的,予以退回。

(三)确定委托评审机构。省教育厅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政府采购项目包和服务期限,通过竞争择优和相关项目安排评审规则,将相应评审业务明确到具体的评审机构,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委托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四)开展项目决算评审。评审机构按任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书面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在多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五)下达项目决算批复。省教育厅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形成批复意见,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抄送省教育厅内审部门。

项目审定投资额超概算批复10%及以上的,通知其限期办理概算调整,逾期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批复的,不予批复。

(六)跟踪批复意见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办理后续的资金清付和产权登记,抓好批复披露问题的整改,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委托的评审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形成资产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结算评审,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工程价款进行全面评审;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我省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审查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3.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4.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5.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6.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7.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8.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资金筹集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2.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2.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五)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六)形成资产情况审核。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项目决算批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概算投资、资金来源,以及资金实际到位构成情况。

(二)批复确认项目决算投资总额、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以及审减的主要原因。

(三)批复确认项目建设形成交付使用资产,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四)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九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

章 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和转固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报备)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评审实施办法,管理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并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财政厅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拒不落实披露问题整改退还审减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

(六)对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心“黑名单”。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八)对各学校(单位)自行审核的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落实披露问题整改责任。

(六)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开展评审工作:

(一)按照有关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求省教育厅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教育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依据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教育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琼教财〔2018〕112号)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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