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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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24-40443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24-05-21 11:50 文 号: 发布日期:2024-05-21 11:50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文件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琼教〔20241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

《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专门学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学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专门教育,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原则】  专门学校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依法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教育矫治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

第四条【专门学校的设置】  专门学校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全岛同城化、全省一盘棋,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划分招生范围。

分类设置专门学校。本省行政区域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中学配置标准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场馆和警务室、教职工值班宿舍等建设。

第五条【工作职责】  各市县要坚持法治思维,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高质量的专门教育体系。

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有关市县要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用地和办学条件的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完善专门教育管理、教学制度。

政法机关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内容。

第六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省、市县分别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一)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改革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专门教育具体工作,协调推进落实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专门学校建设;

(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专门学校校长、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

(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

(四)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立评估机制与工作规范,组织专业力量或依法采购专业服务,开展专门学校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对专门学校教育教学、办学成效、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条【主管部门】  专门教育工作实行以省级统筹为主、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专门学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政府确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专门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门教育的业务指导职能。

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八条【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委派1名符合条件的干警进驻专门学校担任专职副校长,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行为矫治等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驻校干警工资待遇不变,仍由公安部门发放。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专门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积极协助选派干部到专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指导、参与专门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社工部门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为有需求的专门学校提供驻校社工、联校社工,所需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购买”的原则承担。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专门学校办学需要,积极给予相应支持。

第九条【教育阶段】  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

第十条【经费】  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根据专门学校教学管理任务重、教育成本高的特点,在安排经费时,财政保障水平应高于当地普通学校。

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项目由省、市县统筹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地债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参照海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补助政策执行,其他奖助学金等资助按照同学段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对于不足100人的按照100人的规模划拨公用经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资源共享】  加强专门学校之间资源共享,交流互鉴。鼓励专门学校向普通学校提供延伸预防服务教育,建立联合预控矫治机制,鼓励通过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或职业院校在专门学校设置课程,拓宽和丰富专门教育的形式、渠道。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教育专业或学科,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加强专门教育研究。

第十二条【社会参与】  鼓励专门学校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家校协调、学生关爱等工作。

第十三条【家校社会协作】  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密切家庭、学校、社会协作,加强对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的正面宣传,共同支持、促进专门教育发展,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融入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  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以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所在学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以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第十五条【申请入校学生】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自然人、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强制入校学生】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三)拒不接受、不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符合法定条件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由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入学听证】  进入专门学校必须经过入学听证,入学听证不公开,由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听证会,阐明听证会事宜

(二)入学申请主体或办案机关按入校分类填写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式的《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见附件1),阐明未成年人符合进入专门学校的具体事由及身体健康情况;

(三)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及原所在学校意见;

(四)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意见;

(五)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意见;

(六)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由参与听证的各方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入学评估】  入学听证程序完成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组从未成年人入学事由、精神状态及身体健康情况、心理准备等方面发表意见,对需要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情形进行说明,经评议、合议后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未成年人入学的意见与入校学习时长的建议。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评估结论填写《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学评估程序。

第十九条【入学审批】  决定机关在作出送入专门学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决定机关听取其意见后确定是否采纳。

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等相关材料,行使入学批准权;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等相关材料,行使入学批准权。

第二十条【入校程序】  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携带已完成审批流程的《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体检情况表、基本医疗保险材料、严重不良行为有关档案材料等入学资料;

(二)由入学申请主体或公安机关送至学校;

(三)专门学校同步接收入学资料,为未成年人办理正式入校手续,设立单独的学习记录档案。

第二十一条【矫治期限】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

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专门学校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原决定机关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审批。学习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

专门学校认为学生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可以缩短学习期限的,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籍管理】  专门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一)学生学籍原则上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的违法犯罪学生统计数;

(二)根据学生和监护人意愿,学生学籍也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或离校后就读的其他学校;

(三)对于送入专门学校时难以确认原所在学校或学籍异常的学生,应录入专门学校学籍,根据学生和监护人意愿,学生学籍也可以保留在专门学校或转入离校后就读的其他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校管理制度】  专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惩戒,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学生。

专门学校按照要求缴纳保险,除缴纳校方责任险之外,还应缴纳学生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四条【分类与闭环管理】  按照学生类型,分校区、分班级进行教学管理。

(一)对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在单独学校或独立校区实行闭环管理;

(二)对男女未成年人实行分校区、分班管理;

(三)体验式学习的未成年人独立分班管理。

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经矫治教育后,经评估认为不用继续实行闭环管理但仍需要进行专门教育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转为接受专门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校管理模式】  专门学校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寄宿制管理模式,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同生活、共学习。

(一)每个教学班不超过25人,每个教学班配备专任教师不少于4人,配备教育管理人员3人,由专门学校主管部门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商通过委派或其他方式解决;实施闭环管理的专门场所,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每个教学班不少于2名管教人员配齐矫治工作力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管教人员参与专门学校矫治工作期间,执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所有待遇不变,仍由原部门发放

(二)每个教学班夜间至少安排1名教师和1名教育管理人员值班,有夜间管理任务的,可根据需要增设值班人员;

(三)女生教学班应至少配备1名女性班主任,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四)建立学生会、班委会或自律会,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并开展团队活动。

第二十六条【校内外管理】  对逃逸、擅自离校、逾期不归的学生,学校应当在知道学生逃逸、擅自离校、逾期不归后6小时内通知原决定机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学生属地公安机关协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负责寻找,找回后送入学校继续学习。逃逸、擅自离校、逾期不归期间不计入学习期限,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可以延长。

对逃逸、擅自离校、逾期不归找回后拒不返校的学生,学校及时报送至原决定机关,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入学申请主体将学生送回专门学校学习,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学生属地公安机关送回专门学校学习。

对逃逸、擅自离校、逾期不归后15日内仍未回校的学生,学校中止其在校学习并及时报送至原决定机关。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依法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探望管理】  专门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学生量化评分达到一定累计分值,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返家探亲。

第二十八条【离校条件1】  学习期限届满,学生离校需完成(一)(二)项,并完成(三)(四)项中任一项:

(一)基本要求:思想道德教育、行为养成课程考核合格;

(二)量化考核:学生宿舍内务整理、课堂学习、行为习惯训练及日常活动表现实行积分制,累计积分达到离校所需要的分值;

(三)文化成绩:以年级所学文化科目为单位进行测试,单科成绩与总成绩不低于规定分值;

(四)奖优免试:在入读期间每月获得奖励分,且以学期为单位,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或在参加中学生各级各类学艺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则免除文化科目成绩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离校条件2】  经专门学校核实,学生在学习期限届满前15日仍不能达到离校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延长学习期限。

学生达到离校条件,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门学校及时报送至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延长学习期限:

(一)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

(二)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

第三十条【离校评估】  学生达到离校条件,专门学校应当适时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性等离校评估。

(一)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二)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三)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或者学籍异常难以确定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三十一条【离校程序】 根据学生分类填写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式的《专门学校学生离校审核表》(见附件2),在专门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后,由原所在学校或新转入的学校予以接收。

第三十二条【定期评估】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对本地区专门学校在校学生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在校学生教育转化率是评价专门学校教育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三条【档案封存】  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由专门学校保存3年。

专门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延续管理】  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可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以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或者结合平时表现进行形成性评价。

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原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参加中高考条件的,可以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中高考。

第三十五条【跟踪回访】  专门学校建立回访调查机制,对离校学生进行跟踪帮扶,督促家庭监护职责的正常履行,帮助学生离校后实现复学、升学、就业等社会生活。

回访的期限一般为学生离校后3年,专门学校可以组织社区等专业力量或依法采购专业服务完成回访与跟踪帮扶,巩固教育矫治效果与社会效应。

专门学校的离校学生转回普通学校、接回所在社区或家庭的,属地公安机关跟进开展跟踪帮扶工作。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职人员编制】  专门学校教职人员编制从中小学教职工专项编制中调剂安排。省和有关市县教育部门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统筹编制资源,保障专门学校运转需求。

第三十七条【教职人员从业要求】  从事专门教育工作教职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八条【校长制度】  专门学校设校长1名,在有一定教育经验的中小学校长、专门学校教师、政法工作人员中择优聘用;专门学校设副校长3名,分管德育、教学、安全与后勤保障工作,其中招收女生的专门学校至少有1名女性副校长;另1名专职副校长由省级公安机关或专门学校属地公安机关选派人员担任,可以定期轮换,但任职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三十九条【班主任制度】  教学班应设班主任1名,在担任过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中择优聘用。班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共情能力和引领能力;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兼任班主任。

第四十条【教师配备】  专业心理健康教师按照50名学生/1名教师的标准将进行配备,不足50名的按50名予以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师负责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辅导服务,及时识别学生的严重心理问题并转介相关医疗机构治疗等。

第四十一条【教师培训】  省和有关市县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门学校教师培训体系,在实施教育通识性课程培训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矫治密切相关的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专业课程的培训。

重视专门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

专门学校新进教师,经培训后上岗。对不适宜继续履行专门学校教师职责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二条【评价与激励机制】  专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可参照同级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设置,学校开设职业技术教育的可参照同级职业学校设置。职称评审时,应突出专门学校工作特点,强化育人实绩。专门学校教师从事矫治工作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或职业学校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称评定、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有专门学校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四十三条【激励资金】  专门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工作时间长、教育矫治难度大的教师予以倾斜。按照专门学校教师夜间、节假日值班管理实际,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延时服务费项目。

第四十四条【专门教育津贴】  对专任教师发放专门教育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执行。

(一)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

(二)连续从事专门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

(三)享受专门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专门教育工作岗位后,下月起不再享有专门教育津贴。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因需施教】  专门学校可以依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和不同文化层次,优化学校教育资源,有序分类、科学合并,区别施教。

专门学校注重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根据课程设置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和教学时间。

第四十六条【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是专门学校课程体系的核心内容,针对学生思想状况和认知程度可以开设以下几方面的课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课程。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题材影视,通过写观后感和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讲历史、讲传统专题课程。培养学生家国情怀,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德;

(三)道德教育专题实践课程。注重道德观念的培养和行为习惯的形成,让学生在先进典型人物事迹中领会具体道德要求。

第四十七条【行为养成教育】  行为养成教育课程是专门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内容,分为入学训练和常规训练,重在培养学生生活上自理、思想上自立的能力和集体主义精神。

第四十八条【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专门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可以开设以下几方面课程:

(一)法治基础教育课,让学生明确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

(二)法治教育实践课,运用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法治辩论、实践体验等方式,让学生增强规则观念,敬畏法律;

(三)法治意识教育课,加强学生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识,教育学生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

(四)亲职教育专题课,提高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

第四十九条【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是专门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疏导学生心理情绪,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能力。

第五十条【生命教育】  专门学校应重视开设生命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会珍惜生命、懂得感恩,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五十一条【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参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设,可以根据学校实际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确保学生逐步达到义务教育相应教学要求。

第五十二条【义务教育衔接】  非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开设高中阶段相关课程或辅导补充相关课程内容,让学生逐步达到高中教育相应教学要求。

第五十三条【职业技术教育】  专门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设置职业技能教育相关课程。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一)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

(二)禁止安排学生从事过重劳动和危险性作业;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掌握职业技能;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当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五十四条【实践基地】  专门学校根据教育转化工作需求,与相关部门、职业学校、社会机构合作,建设德育实践基地、法治教育基地、家校合作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基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提升教育矫治专业水平。

第五十五条【课程设置研究】  省教研机构和有关市县教研机构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教研员,加强专门教育课程设置及教材的研究,指导专门学校课堂教育教学和教研。

第五十六条【课程定期研讨】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门教育教研活动,并制定专门教育课题。省教研机构和有关市县教研机构成立专门学校学科中心组,定期开展课程设置及教材的交流研讨活动,优化专门学校课程设置及教材编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日常管理】  专门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包括班级安全管理、宿舍安全管理、室外活动安全管理、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等,并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十八条【校卫机构】  在专门学校设置警务室,室外统一标准进行公安标识涂装,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警力24小时轮班值守。

学校设立保卫机构,配备至少6名专职保安,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

学校校门处设置门卫值班室并有值班人员24小时轮班值守。

第五十九条【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值班领导、值班教师、值班教育管理人员、值班宿舍管理员和值班保安在位制,每天保证由1名值班领导带队的值班小组在校履职。

第六十条【进出校门管理】  学校加强校门管理,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必须出具学校办公室批准的外出申请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如需进校探望学生,经值班保安进行身份确认后,方可进入校园;外来人员进出校门必须登记,说明理由并核实身份。

第六十一条【网上巡查系统 在校园重点部位、易发欺凌事件部位实现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建立完善校园网上巡查系统。

(一)每间宿舍配备有声视频监控,夜间由2名宿舍管理员轮流值守监控室、午间由1名宿舍管理员值守监控室;

(二)每间教室配备有声视频监控,上课期间由值班教育管理人员维护秩序;室外活动在室外视频监控范围内,至少有2名值班人员维护秩序。

第六十二条【学校周边治安防控】  强化学校周边治安防控,共同改善学校周边环境,防止社会人员接触在校学生,确保学生安全。

第六十三条【责任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教职工正确履行职务,专门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救济途径】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44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事项,按此后规定执行。

附件:1.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

2.专门学校学生离校审核表


附件1

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

姓名

别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所属派出所

健康状况

原所在学校

年级

学籍号

班主任

经历(从小学填起)

起止年月

何处求学

起止年月

何处求学

家庭成员情况

称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情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入学

事由

入学申请主体意见

    

联系人(签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市(县)专门教育委员会评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学校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进校日期)


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姓名

别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所属派出所

健康状况

原所在学校

年级

学籍号

班主任

经历(从小学填起)

起止年月

何处求学

起止年月

何处求学

家庭成员情况

称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情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入学

事由

监护人意见

联系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辖区派出所意见

(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是£   否£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专门教育委员会评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教育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公安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学校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进校日期)


附件2

专门学校学生离校审核表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

姓名

别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所属派出所

健康状况

原所在学校

年级

学籍号

班主任

入学

经历

起止年月

何处求学

起止年月

证明人

家庭成员情况

称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情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离校

事由

监护人意见

    

联系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专门学校意见

该生已达到离校条件,经与监护人确认,同意向专门教育委员会提请离校评估。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专门教育委员会评估意见

经专家组评估,该生达到离校标准,建议转回(入)普通学校就读。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教育局意见

同意该生离校,转回(入)            学校就读。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离校日期)


专门学校学生离校审核表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姓名

别名

性别

照片

籍贯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所属派出所

健康状况

原所在学校

年级

学籍号

班主任

入学

经历

起止年月

何处求学

起止年月

证明人

家庭成员情况

称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情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离校

事由

监护人意见

联系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专门学校意见

该生已达到离校条件,经与监护人确认,同意向专门教育委员会提请离校评估。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专门教育委员会评估意见

经专家组评估,该生达到离校标准,建议转回(入)普通学校就读。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教育局意见

市(县)公安机关意见

同意该生离校,转回(入)            学校就读。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离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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