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规〔2025〕9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
行为细则》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民生事业局,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省考试局、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校(单位)要提高对师德师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努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为形成良好师德师风,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努力做到入脑入心,从而知规矩、守底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当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四有”好老师。要及时受理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举报,对师德师风问题“零容忍”,对职业行为存在问题的教师及相关人员要依据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教育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命题评价等机构的教师的职业行为,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职业行为】 本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职业失范行为是对教师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的基本底线。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职业失范行为。
第二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政治素养】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守法立德】 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提高法治素养与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安全稳定和谐。
第六条【文化自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文化自信,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学相长,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关爱学生】 严慈相济,真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关爱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耐心帮助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构建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九条【家校沟通】 尊重学生家长,重视家校协作,及时、有效地和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家长宣传法律法规、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条【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防治学生欺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以模范言行举止为学生树立榜样,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第十二条【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遵守学术规范,加强科研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严守纪律规矩,廉洁从教,自觉抵制违反清廉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范从教】 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教学常规,认真落实课程标准,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章 职业失范行为
第十五条【思想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思想政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三)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法悖德】 教师不得有以下爱国守法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教师形象;
(二)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育人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学生培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漠视、纵容学生欺凌,造成恶劣影响;
(二)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社会服务、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
(四)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十八条【从教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管理制度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落实教学教研常规,不认真进行备课、授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与评价、课后总结反思等,漠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师生及家长当中产生不良影响;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诬告陷害其他教师,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秩序、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影响校园和谐;
(三)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四)无重大疾病、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推诿、抗拒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六)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九条【诚信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诚信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推优、保送、岗位聘用、提拔使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廉洁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廉洁从教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向学生推销或强制学生订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校服及其他物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组织安排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六)其他廉洁失范行为。
第二十一条【其他失范行为】 教师不得有以下相关职业失范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二)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三)侵犯学生隐私,散播学生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个人信息;
(四)其他职业失范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职业行为,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命题评价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应当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与期限
第四条【处理类型】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取消表彰资格、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处分期限】 给予教师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其他处理期限】 取消表彰资格、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累计处理期限】 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方式。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适用
第八条【处理适用情形】 教师有《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所列失范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适用以下情形:
(一)属于第十五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二)属于第十六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属于第(三)项的,给予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属于第十八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五)属于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属于第(二)项的,给予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六)属于第二十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七)属于第二十一条的,参照前六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处理适用情节】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相关事实且悔改、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退还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拒不配合的,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处理结果运用】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其当年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批评教育以外的其他处理的,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年一定比例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
第十一条【获利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符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应当解除其聘用合同。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公办学校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适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处理程序】 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启动。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收到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名举报线索或者发现教师存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规定的职业失范行为,对于有明确对象、失德事实和相关证据线索的,应当及时启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核实程序;
(二)调查核实。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确定2名以上与被调查教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员组成调查组,综合运用组织谈话、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核查;
(三)权益保障。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申辩,同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四)形成报告。调查组在全面充分查清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工作过程,调查组成员构成,调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以及调查结论;
(五)作出决定。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书面决定,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送达存档。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时,应当实行送达制度。
第十六条【暂停工作】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七条【处理解除】 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教师的其他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处理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提前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对教师处理的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并印发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理的种类和提前解除处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
(五)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消除影响】 对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为其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记录归档】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教师资格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师德考核、表彰奖励、人事调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处理的救济
第二十一条【权利救济】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 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问责机制】 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按照海南省相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人员处理】 本细则第二条所列范围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对其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本细则第二条所列范围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给予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教育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行为,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职业行为】 本细则确定的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职业失范行为是对教师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的基本底线。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职业失范行为。
第二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政治素养】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守法立德】 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增强法治素养与规则意识,自觉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幼儿园安全稳定和谐。
第六条【文化自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文化自信,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培幼育人】 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教并重,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寓教于乐。
第八条【关爱幼儿】 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有爱心、责任心和亲和力,呵护幼儿身心健康,保障幼儿快乐成长。
第九条【家园沟通】 尊重幼儿家长,重视家园协作,及时、有效地和家长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家长宣传法律法规,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十条【安全防范】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保护幼儿安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以身立教】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以模范言行举止为幼儿树立榜样,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第十二条【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遵守学术规范,加强科研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严守纪律规矩,清廉从教,坚持党纪学习教育,自觉抵制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范保教】 爱岗敬业,细致耐心,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游戏活动和在园生活,严格执行保教制度。
第三章 职业失范行为
第十五条【思想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思想政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二)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
(三)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在幼儿园进行宗教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低级庸俗文化;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法悖德】 教师不得有以下爱国守法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幼儿园的声誉;
(二)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育人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幼儿培养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对幼儿缺乏爱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或对幼儿实施任何性侵害行为;
(二)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要求幼儿从事与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宜,向幼儿布置超过身心负荷的任务;
(四)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十八条【从教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管理制度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诬告陷害其他教师,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秩序、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影响幼儿园和谐;
(二)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或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的培训,给教师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第十九条【诚信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诚信方面的职业失范行为:
(一)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三)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廉洁失范】 教师不得有以下廉洁从教方面的行为:
(一)索要、收受幼儿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二)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三)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幼儿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四)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其他失范行为】 教师不得有以下相关职业失范行为: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二)参与赌博和非法博彩等活动;
(三)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侵犯幼儿隐私;
(四)其他职业失范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应当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与期限
第四条【处理类型】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取消表彰资格、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处分期限】 给予教师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其他处理期限】 取消表彰资格、职称评聘、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累计处理期限】 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方式。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三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适用
第八条【处理适用情形】 教师有《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所列失范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适用以下情形:
(一)属于第十五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二)属于第十六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属于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属于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属于第十八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五)属于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属于第(二)项的,给予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六)属于第二十条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以外其他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七)属于第二十一条的,参照前六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处理适用情节】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且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相关事实且悔改、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退还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拒不配合的,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处理结果运用】 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其当年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批评教育以外的其他处理的,所在幼儿园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除其当年一定比例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
第十一条【获利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因违反职业道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教师受到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公办幼儿园教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民办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由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公办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民办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适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的,由所在幼儿园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处理程序】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启动。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收到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名举报线索或者发现教师存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职业失范行为,对于有明确对象、失德事实和相关证据线索的,应当及时启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核实程序;
(二)调查核实。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当确定2名以上与被调查教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员组成调查组,综合运用组织谈话、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核查;
(三)权益保障。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申辩,同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做好笔录;
(四)形成报告。调查组在全面充分查清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工作过程,调查组成员构成,调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以及调查结论;
(五)作出决定。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在调查组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书面决定,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送达存档。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时,应当实行送达制度。
第十六条【暂停工作】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幼儿园或幼儿园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七条【处理解除】 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教师的其他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处理自动解除。
第十八条【提前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对教师处理的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并印发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理的种类和提前解除处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
(五)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消除影响】 对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及时作出结论,并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为其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记录归档】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教师资格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师德考核、表彰奖励、人事调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处理的救济
第二十一条【权利救济】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 原处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问责机制】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按照海南省相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人员处理】 对公办幼儿园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给予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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