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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基〔2015〕35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2〕7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经我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2〕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1.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2.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筹设批复意见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章程。 (二)民办幼儿园应提交: 1.筹设批复意见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5.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幼儿园章程;民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二)款和第八条(二)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 ,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经核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儿所、亲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等。 第十七条 《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附件
海南省幼儿园审批
登 记 表
幼儿园名称 举 办 者 办 园 性 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海南省教育厅制 备案登记号:QSF-2015-250009 XX幼儿园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办园性质从公办、民办中选填;办园形式从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全托)和其他中选填;园舍产权性质从国有、私有(自有)、租赁和其他中选填。 申报与审批意见
注:同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审批部门要填写办学许可证编号。 此表1式2份,由申报单位、审批单位各存档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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