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琼教基〔2018〕116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高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印发
海南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对市县(含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附属中学)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使用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购买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运动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等。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 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预算;对省教育厅提出的普通高中发展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省教育厅负责编报普通高中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组织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申报,审核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申请,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因素为在校生数;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等综合采用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由省教育厅提出资金测算及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
第七条 采用项目法结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等方式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一)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依据省教育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列入我省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库。
(三)省教育厅根据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下达各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预算下达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应在60天内下达各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
第九条 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收到普通高中发展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筹普通高中发展资金使用,要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其中,中央下达的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的要求,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生均公用经费奖补资金,要按照《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琼财教〔2016〕725号)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及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绩效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有关资金。有关绩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普通高中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普通高中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各市县、各高中学校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各市县安排用于推动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加强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将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绩效挂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市县、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的普通高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范管理和使用高中资金,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市县和学校,在分配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时优先考虑或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学校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市县和学校应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等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年度未支出的普通高中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禁将普通高中发展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高中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或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