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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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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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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
琼教规〔2019〕1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
部分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财政局,扶贫工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设立职业初中班,开展部分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试点,是探索普职融通发展,帮助少数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现将《海南省部分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明确提出“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这是探索普职融通发展新路径,帮助少数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为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面向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学生)开展试点。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坚持立足实际、试点先行、从严掌握的原则,深化教育制度创新,在中职学校试点设立职业初中班,探索促进初中学业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和普职融通发展的新路径。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间(本方案有效期)
2019年7月-2020年12月。2020年下半年省教育厅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成绩突出的市县和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
(二)试点对象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学业困难九年级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经过大力帮扶但仍然难以跟上学习进度、学习非常困难且反复辍学、长期辍学的学生。
2.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同意。
(三)试点学校
1.部分省属中职学校:海南省农业学校、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海南省经济技术学校、海南省旅游学校、海南省农林科技学校、海南省民族技工学校。
2.市县公办中职学校。
(四)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
1.管理模式。试点中职学校将学生编入行政专业班,按全日制在校生进行管理,承担日常管理职责,对学生开展部分职业技能教育;同时设立职业初中班,加配班主任,对其开展义务教育和扶贫励志教育等。
2.教学方案。试点中职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包含义务教育内容和职业技能教育的教学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义务教育课程由试点中职学校选派教师承担。教学方案的编制应突出以下特点:(1)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要求。(2)体现初等职业教育特点,包含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动技艺教育等内容;(3)开设义务教育基本课程,其中德育、体育、外语、美育教育等可结合中职相关课程开展,科学、综合实践等课程可与职业教育相关课程融合开展。
3.学生学籍。学生的学籍仍然保留在原就读初中学校,中职学校建立就读学生花名册。学生可选择返回原就读初中继续参加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学生不参加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不纳入原就读初中的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各项数据统计。学生初中毕业后,可选择免试入学继续在所读中职学校学习。
4.毕业证。学生在中职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后,学校将相关课程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给原就读初中,由原就读初中按规定发放毕业证书。
三、学生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向就读初中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即将完成八年级学习的学生也可在春季学期末最后一个月申请从九年级开始按规定到试点中职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但学生须继续完成八年级学业。
(二)学生就读初中意见
就读初中要认真研究学生申请是否符合试点工作要求,切实从严掌握,不得将试点当成“甩包袱”的渠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先进行帮扶。就读初中做出“同意”意见的,必须就已经采取的保学和帮扶措施给予说明,并作为申请表附件。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协调落实接收中职学校
就读初中将申请表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负责初中学籍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设区的市,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到市县中职学校学习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明确接收学校、年级、专业、入学时间、学校联系人等,下同),申请到省属试点中职学校学习的,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协调,协调结果反馈给相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
(四)报到入学
原就读初中负责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陪同学生持经审核的申请表到试点中职学校。试点中职学校签署报到入学意见,并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五)备案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后一个月内将试点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从严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个案处理的原则认真研究做出审核意见,对采取保学和帮扶措施,能继续坚持在初中学习的不得审核同意,不得突击批量审核。
(二)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学生控辍保学的主体责任仍然是学生原就读初中所在市县政府,原就读初中和试点中职学校共同做好保学工作;原就读初中应当定期向试点中职学校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并牵头商试点中职学校共同做好家访等工作。
(三)经费问题。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对生均公用经费等按人头拨付的经费,按照中职标准拨付给试点中职学校,不再向原就读初中拨付相关费用。免除参加试点的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免除费用所需补助资金参照《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工作实施方案》(琼财教〔2013〕29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琼财教〔2015〕756号)等规定按试点中职学校管理权限分别由省级和市县财政负担。参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教〔2016〕1369号)对承担试点任务的中职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学生在中职学校就读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标准补助,超过半年不足一学年的按全年标准补助。承担试点任务的中职学校在绩效分配时对班主任适当倾斜。
(四)资助政策。学生继续按义务教育阶段标准享受各市县的教育扶贫特惠性资助,不能享受“雨露计划”和中职阶段特惠性资助等中职学生才能享受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原就读初中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资助政策。
(五)各市县申请参加试点的学生,优先安排在本市县的试点中职学校。本市县的试点中职学校确实没有拟申请专业的,学生可申请选择其他试点中职学校。在中职学校仍然无法坚持学习的,可选择回到初中继续就读。
(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准方向,积极探索、逐步形成系统性、规范化的工作方案和制度体系等,注重风险防控,并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附件:1.海南省部分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申请表
2.学生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申请承诺书
附件1
海南省部分初中学业困难学生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申请表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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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身份证号码 学生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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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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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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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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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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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读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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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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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读的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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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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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生 |
本人因学习困难,现申请到中职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教育。 学生(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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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监护人 |
本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同意其到中职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教育。 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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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读 初中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理由: 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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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部门审核 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理由: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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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就读的中职学校 意见 |
( )同意 ( )不同意,理由: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在“同意”或“不同意”前括号内划“√”,不同意的须简要说明理由;
2.本表一式4份,家长和学生、就读初中、就读初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试点中职学校各留1份。
附件2
学生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申请承诺书
本人及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到中职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教育,已知晓关于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开展“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试点有关政策。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就读中职学校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学习职业技能,并在中职学校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法定监护人(签字及手印):
学生(签字及手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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