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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件
琼府教督〔2018〕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全国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省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42号)要求,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工作方案的报告》(琼教督〔2017〕4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省级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评估的对象 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共26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 二、省级评估的条件 申请省级评估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三、省级评估的内容 省级评估主要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等4个方面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2。 其中社会认可度主要通过调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问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四、省级评估的程序 省级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申报工作采取县级自评、设区市复核、省级评估的程序。 (一)各县级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申报计划及时间表,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自评。 (二)自评内容: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资源配置情况和校际间资源配置的均衡状况;县级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等。 (三)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填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将自评结果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属于市辖区的,还需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正式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省级评估。 自评与标准要求有差距的,要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 (四)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受理评估县的申请后,在对申报材料初审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组织评估,初审主要是依据当年的教育事业年报数据。 (五)通过专家组实地评估的县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再报省政府审核,最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认定。 五、省级评估报送材料的要求 县级政府的申请评估材料须加盖政府公章后报送。属于市辖区的须经设区市政府同意,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后报送。需要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县级政府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二)县级政府自评报告。 (三)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四)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五)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意见。 (六)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申请省级评估自评结果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 省级评估工作一般于第二年的4月底前结束。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部署开展自评、复核工作。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联系人:周飞,电话:65336491,邮箱:hndds@hainan.gov.cn。
附件:1.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2.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督导局,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 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1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市(地、州、盟、师) 县(市、区、旗、团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 (盖章)
表I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
注:“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数字保留两位小数。L5-L8列数字保留整数。
表Ⅱ-1 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
注:小学含50人及以上教学点。
表Ⅱ-2 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分学校)
注:1.小学学校总数___所(其中: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有___所,50人及以上教学点有___个),初中学校总数___所(其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___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___所)。 2.举办者类型处填写代码:中央教育部门代码为1、中央其他部门为2、省级教育部门为3、省级其他部门为4、地级教育部门为5、地级其他部门为6、县级教育部门为7、县级其他部门为8、地方企业为9、民办为10。 3.L7-L13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表Ⅲ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
注:全县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差异系数保留三位小数。
表Ⅳ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指标
表Ⅳ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指标(续)
注:表中所有比例数值保留一位小数,其余保留整数。
表Ⅴ 教育质量评估指标
表Ⅵ 社会认可度调查情况
表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自评报告
附件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一)“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二)“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三)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 (一)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二)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三)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四)表Ⅱ-1/2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中央其他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Ⅱ-1/2。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一)学生 指标说明: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二)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04,列1]+[行05,列1]+[行06,列1]。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05,列1]+[行06,列1]。 (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初中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5,列1]。初中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6,列1]。 (四)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专任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初中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1,列10]+[行1,列12]+[行1,列13]+[行1,列14]。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2,列19]+[行2,列20]+[行2,列21]+[行2,列22]。 (五)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指标说明: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是指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减去体育馆面积,[行04,列1]-[行10,列1]。 (六)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指标说明:学校中的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数据提取来源:体育馆面积为“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行10,列1];运动场地面积为“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3]。 (七)教学仪器设备值 指标说明: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13]。 (八)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指标说明:接入互联网或校园网、并可实现数字教育资源等多媒体教学内容向全体学生展示功能的教室。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9]。 (九)有关数据拆分方法 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网络多媒体教室数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十)有关数据折算方法 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 (十一)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表示为:,CV为差异系数,S为标准差,为全县平均数。 式中,,表示区县均衡指标体系中第i个学校(初中或小学)某个指标值,,为该指标第i个学校的原始值,为第i个学校(初中或小学)的在校生数;表示该指标的区县平均值,其中,为区县内所有初中(或小学)学校的在校生数,。 四、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表Ⅴ)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指标说明:初中毕业人数与在校生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初中三年巩固率=(毕业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入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出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前初一时在校生数-毕业年级三年死亡学生数)*100%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指标说明: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习、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占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的百分比。 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5”;残联提供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总数。 (三)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指标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在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等学科中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数据来源: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
琼府教督13号附件2——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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