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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19-60025 分  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8-08-15 00:00 文 号: 发布日期:2018-08-15 00:00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8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件

 

府教督〔201831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2018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琼教督〔2017〕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52号)和国家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评估系统”)新上线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做好2018年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主要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职责。坚持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督导评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切实组织抓好辖区内幼儿园(所)的自评、督评和复评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教育督导机构抓好对各区督导评估工作的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二、督导评估依据。各县(市、区)要以《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指标体系、国家评估系统的指标说明作为督导评估依据,抓好幼儿园(所)督导评估工作。

三、督导评估程序。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所有幼儿园(所)的基本数据整理导入国家评估系统;组织开展今年接受评估幼儿园的自评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县(市、区)级督学队伍培训,组织开展对幼儿园的实地督评,并形成督评结果书面材料向幼儿园(所)作反馈,要求整改;在国家评估系统上完成项目指标的督评评价工作;撰写全县今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督评中发现存在突出安全隐患事项的幼儿园(所),限期整改并开展复评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进行抽样督查,形成全省的督查报告报国务院督导办。

四、工作时间节点

(一)8月底前,各县(市、区)在国家评估系统上完成辖区内所有幼儿园(所)基本信息的导入工作。

(二)9月中旬之前,各县(市、区)完成对今年接受评估幼儿园的自评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开展县(市、区)级督学队伍培训工作。各接受评估的幼儿园(所)全部完成自评工作。

(三)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县(市、区)对接受评估的幼儿园完成实地督评、网上督评、书面反馈等督评工作;撰写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到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查队伍,对各县(市、区)评估工作情况开展抽样专项督导检查,并将形成总体督查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按照以上重点工作事项和时间节点,切实抓好今年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时间节点,自主安排好对各区的跟踪监督指导和专项督查工作。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电话:65334367,电子邮箱:13876323503@126.com。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8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教育局,三亚市吉阳区、 崖州区、天涯区、海棠区科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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