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The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Hai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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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2-3/2022-27515 分  类: 发文机关: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2022-12-09 16:38 文 号:琼教基〔2022〕84号 发布日期:2022-12-09 16:38 文件状态:

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2284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教育局,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教育部加强教育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

                              2022128

    (此件主动公开)

琼教基[2022]84号附件


海南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根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评促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加快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评价内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其中: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为全24个县(市、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县域内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以及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段;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对象为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

(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5个方面重点内容,设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建良好教育生态、健全领导机制等12项关键指标以及30项考查要点,重点评价县级党委和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

(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个方面重点内容,设立加强党建工作、坚持立德树人、落实课程方案等12项指标以及27项考查要点,重点评价义务阶段学校落实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创新素养教育改革,充分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

(三)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重点内容,设立理想信念、社会责任、行为习惯等12项指标以及27项考查要点,重点评价义务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具体指标详见附件3)。

、评价方式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改进优化评价方法,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一)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关注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合格程度的同时,关注其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进步程度,科学评判地方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程度。

(二)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关注县域、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关注每一所学校和每一名学生,促进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

(三)注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引导学生、学校和县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和即时改进的同时,构建主体多元、统整优化、责任明晰、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

(四)注重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立县域、学校、学生常态化评价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通过实地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确保评价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评价实施

海南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按照县(市、区)学校自评、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的程序进行,评价周期原则上每3年一轮,实现对县域、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全覆盖。评价通过查阅文件、召开座谈会、实地核查、随机访谈师生、填报调查问卷、核对报表数据等形式进行。每年在实施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年度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和要求,对评价指标进一步细化完善,赋分根据当年具体指标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式和需提供的材料根据附件1、2表格准备,对学生评价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县(市、区)和学校自行决定。

(一)县(市、区)学校自评。各县(市、区)每年组织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按照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各学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学校自评和学生评价工作,并将学校自评结果报送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指标开展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并按照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对本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党委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自评工作,各县(市、 区)应于每年11月底前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海口市、三亚市所辖各区自评结果应先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复核后方可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中学纳入所在地县(市、区)实施评价。

(二)省级评价。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一并进行,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重点核查评价县域义务教育质量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抽查部分县(市、区)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情况,按照每3年一轮全覆盖的原则,每次抽查县(市、区)的比例不低于全部县(市、区)的1/3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次1月底完成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情况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国家抽查。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要求,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海南省开展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学生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地各校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评价结果对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教好每名学生,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三)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内容,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工作挂钩,督促市县政府履职尽责。对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滑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要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学校社会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各地实施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要与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小学校绩效考核、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等工作有效整合。

(二)加强队伍建设。市、区)要分别组建由督学、相关部门人员、教育科研人员、校长、教师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不同层级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专家库和专家队伍,确保评价人员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督导评价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承担评价工作任务,评价队伍相对稳定。要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学校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观念和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的宣传报道,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让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及时提炼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细则试行两年。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试行)

2.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试行)

3.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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