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基〔2024〕3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民生事业局,厅直属中学,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现将《海南省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高校附属中小学,省属幼儿园。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
海南省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
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全省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得到进一步清理整治,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规范整治的范围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基础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教研员。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推动规范管理工作,我厅成立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工作专班。由厅分管基础教育的厅领导担任组长,专班成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厅基础教育处、教师工作处、学校安全工作处、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思想政治处、教育督导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整治安全底线失守。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书记、校长、教师、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校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频发,甚至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问题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组织书记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制度,党组织会议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2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基本内容醒目展示。对各类人员在会议、活动、课堂、网络上的不当言行进行纠治,严禁张贴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标牌标语。筑牢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压实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体系,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细化落实安全职责分工,配齐配好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学校岗位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清单》,将责任层层压实、落实到岗到人。
3.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各校要加强学校消防、食品、实验室危化品、燃气、校舍及在建工程、校车、校园暴力伤害、溺水风险、骑行风险等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查找食品卫生、校内交通和火灾的安全隐患,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建立排查档案、做好排查记录,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全面整改。
4.加强中小学校安防建设。各地各校要全面排查“4个100%”建设还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查漏补缺,投入资金,加强管理,确保“4个100%”安防建设的成果发挥最大效能,有效防御和化解学校各类风险,确保校园安全稳定。要建立完善禁止携带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门卫值守制度,对出入校园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用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检验、核查,严防无关人员、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坚决守好校园大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师生应急避险自救能力。
5.健全防治学生欺凌长效机制。各市县要制定和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学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在日常行为习惯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工作各环节中出现问题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整治日常管理失序。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到位,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屡禁不止。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有的对法律要求和国家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破坏良好教育生态”等问题开展以下工作:
1.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观。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各校要树立科学正确的质量观和政绩观,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克服教育功利化倾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科学全面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工作,坚决纠正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
2.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严格落实“六项管理”要求。通过省级抽查和市县自查,督促学校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重点要加强作业管理和考试管理,规范和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设计、实施和评价工作,严禁布置超过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严格落实睡眠和体质管理要求,按学生睡眠时间的规定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要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1小时,每天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落实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要求,每节课间应安排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坚决查处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行为。
4.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尊重学生认知规律,不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杜绝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等行为。不得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5.加强教材教辅读物管理。定期组织教材教辅读物排查,坚持“一科一辅”的原则,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推荐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公布的“推荐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或教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或组织统一征订教辅材料、课外图书、电子产品及文具等。
6.开展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中小学教师减负专项整治。聚焦社会事务进校园加重教师负担问题,集中整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随意进入校园情况,以及社会事务进校园过程中滥用应用程序和工作群组、打卡、接龙、做题、拍照、简报等重留痕轻实效的形式主义。建立健全社会事务进校园审批报备制度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让学校安心办学、静心治校,让广大教师静心教书、潜心育人。
7.从严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对于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三)整治师德师风失范。针对“一些教师违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背离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等问题开展以下工作:
1.强化师德学习教育。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贯穿教师培养培训和日常管理全过程,深入开展师德学习教育系列活动,重点围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师德师风建设文件开展学习教育。将师德师风纳入学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清单,压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深化巩固师德师风治理成果。
2.持续治理师德突出问题。坚持师德失范问题“零容忍”,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健全师德违规行为监测、核查、处理、通报一体化机制,完善师德失范信息共享以及联动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影响恶劣的教师,依法依规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3.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强化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以“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做新时代大先生”为主题,开展全省优秀教师代表“教育家精神”巡回宣讲活动,广泛宣传我省优秀教师在教书育人、高尚师德方面的感人事迹,展现新时代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宣传一批践行教育家精神的一线校长教师典型,大力培育、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培训(2024年6—7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部署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将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及负面清单传达到辖区内每所学校和每名书记、校长、教师。7月前组织书记、校(园)长、教师、教研员等各种层次的规范办学要求的学习教育和培训。
(二)自查自纠(2024年8—9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对照工作要求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范管理要求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台账,逐一查实,整改销号。
(三)省级督查(2024年9—10月)。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全省重点自查工作,通过跨市县交叉调研、责任督学进校、专家视导等方式,进一步推动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四)总结反馈(2024年11—12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年底前对“规范管理年”行动进行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整治案例报送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将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总结推广规范办学的典型经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氛围。
(二)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基础教育办学治校声誉评价体系,如实记录学校的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单列显示,声誉评价结果面向一定范围公开,作为学校、教师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能力提升制度。依托“省级示范学校”“省级规范学校”建立一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基地校,作为区域书记、校(园)长跟岗研修和教研员业务提升的基地,有序组织新任书记、校(园)长和声誉评价排名靠后的学校书记、校(园)长到基地校开展一定期限的跟岗研修。统筹教师培训各类项目和基地、工作室等,组织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将规范办学底线要求作为书记、校(园)长、教师培训基本内容。
(四)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压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及时触达每所学校。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触碰底线红线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漠视学校违规行为、敷衍塞责、处置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督办问责。
(五)建立监督曝光机制。省教育厅设立规范办学举报电话:65313119,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畅通并公布规范办学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建立曝光台,对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各市县要加强监督力量建设,通过家长委员会、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学校。
附件:1.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附件1
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二、教育部政策文件
1.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
2.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教材〔2022〕2号)
3.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
4.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5.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
6.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19号)
8.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9.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10.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1.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
12.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
14.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15.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
16.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
三、海南省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教学管理常规》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0〕3号)
2.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五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1〕46号)
3.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琼教基〔2022〕38号)
4.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琼教基〔2021〕70号)
5.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琼教基〔2014〕87号)
6.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琼厅字〔2020〕45号)
7.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0〕16号)
8.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为中小学教师减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委教〔2024〕2号)
9.海南省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和防护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琼办发〔2021〕30号)
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琼教督〔2024〕16号)
附件2
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或在公开场合传播、通过网络转发相关错误观点。
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处置不当。
3.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
5.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7.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
9.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10.严禁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
11.严禁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
12.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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