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教罚〔2024〕1号
当事人: 李书清
当事人违法事实:你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2月1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海南刑终字第181号》《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办理李书清丧失高校教师资格手续的请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丧失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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