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规〔2023〕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电化教育馆,厅直属中学:
现将《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高校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
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海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海南省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全省普通初、高中学校。
第三条 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工作体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海南省教育厅统筹负责系统的建设、管理与应用,指导和督促各级用户做好系统应用工作。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专业指导。海南省电化教育馆配合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 海南省教育厅指导、协调、监督各地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普通初、高中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初、高中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将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学校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学校按照《海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海南省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完成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遴选、录入、核实与装袋工作。
第六条 全省普通初、高中学校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工作,学校要配备日常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并监督本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参与综合素质评价日常工作的管理人员,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教务主任及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实施工作;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填写的综合素质档案信息。
各初、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指导师生和家长做好学生互评以及教师、家长、学校对学生的的评价工作,使评价结果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作用。
各初、高中学校要加强对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价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价结果与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挂钩,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综合素质评价管理
第七条 根据《海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海南省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普通高中生高中三年期间需要完成6份档案和1张相关证明汇总表,其中前5个学期需要完成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五个学期档案,春季学期档案学校必须在当年10月1日前逐级审核报送至省教育厅,秋季学期档案学校必须在次年4月1日前逐级审核报送至省教育厅;高三下学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于5月20日前逐级审核报送至省教育厅。
初中生初中三年期间需要完成3份档案,其中七年级和八年级需要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2个学年档案,学校必须在当年10月1日前在系统里逐级审核并报送至省教育厅,九年级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于5月20日前在系统里逐级审核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八条 综合素质评价是件严肃的工作,需按时完成,适时写实记录,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执行:
省级账号分发:初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省级账号由学校管理员导入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在系统审核;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省级账号由中招办部门提供,提供账号后1个月内由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技术人员统一创建。
补档:原则上不允许学生随意补档,学生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提交补档申请表,学校校长亲笔签名并盖学校公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各教育主管部门应严格组织补档审核工作,学生应在教育局审批通过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档。
省内转档:学生转学前须在原就读学校完成相应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记录。学生在学籍系统中完成转学后,转出学校在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提交转档申请,进行档案转出,转入学校接收档案。
跨省建档:学生在学籍系统中完成转学后,需提交账号申请,并提供海南省中学生学籍证明(学校加盖公章)以及转学联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转入学校进行建档,不在我省就读部分内容,由转出学校根据我省综合素质评价表内容提供(盖章证明真实性),转入学校如实补录,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新建学校申请账号:新建学校填写账号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由校长签字盖章,提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1)新建学校账号申请表
(2)办学许可证、教育主管部门对办学申请的批复文件。
第四章 结果申诉与处理
第九条 学生、家长和教师对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各市县(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举报或申诉。
第十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研究处理后结果有变化的,将变化情况重新按要求公示。
第五章 质量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与辖区内普通初、高中学校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每学期定期或随机对初、高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定期研究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手段、方法和要求,指导初、高中学校科学合理地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初、高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基于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程序与规则,配备日常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并监督评价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定,对材料审定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予以仲裁。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至少对辖区内初、高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或组织交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训、交流。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监督和诚信等级制度。为防止短期突击记录或集体造假行为发生,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学校诚信A、B、C、D、E五个等级。各学校初始信用等级均为等级A,凡由于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被举报且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的,学校诚信等级下降一级,三年内没有发生诚信问题的,诚信等级上调一级。学校信用等级情况每年6月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级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为各地各校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省普通初、高中学校的各级系统用户应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保护账号安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为不在籍学生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
3.泄露或非法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数据信息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学生补录(修改)申请表
2.学校补录(修改)汇总表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账号申请表
4.新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账号申请表
附件1
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学生补录(修改)申请表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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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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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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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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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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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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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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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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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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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校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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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 部门意见 |
管理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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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处理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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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省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学校补录(修改)汇总表
学校名称:
管理员姓名: 管理员联系电话:
表格序(编)号 |
学生姓名 |
学生账号 |
入学年份 |
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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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账号申请表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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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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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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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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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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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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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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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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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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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校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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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 部门意见 |
管理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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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处理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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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海南省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新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账号申请表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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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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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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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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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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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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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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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学情况简介(招生情况、教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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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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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校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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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
管理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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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处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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