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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6-18 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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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教育厅委托海南大学团队牵头起草了《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7月18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我们会对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联系人:谢老师、郭老师,联系电话:65250230,邮箱:hnjytaq@hainan.gov.cn,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省政府办公大楼4楼407室。

                                      海南省教育厅

                                    2025年6月18日

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增强预防溺水工作质效,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防联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教育部门牵头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联动机制,定期召开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市县政府对溺水事故开展原因调查,对发生3名及以上学生溺亡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主体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家庭”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五级网格责任制。秉承“治水”“治人”责任并重的科学治理理念,形成校内校外中小学生时间全管理,自然水域和人工水域空间全监测的立体预防管理机制。

第三条【保护措施之省海洋厅】省海洋厅应当组织并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开展离岸流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提供预警信息。

第四条【保护措施之省通信管理部门】省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通讯运营企业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信息发送工作。

第五条【保护措施之群团组织】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等本省群团组织应当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关爱行动,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六条【保护措施之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七条【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安全考评。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发生原因、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责任人追责。

第八条【保护措施之技能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中小学校普及游泳教育,优化游泳池布局,构建游泳池日常运维安全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运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游泳池在寒暑假免费或者低收费对中小学生开放。

第九条【政府主体之“治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预防教育、督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治人”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小学校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学生校外节假日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台账信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学生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合中小学校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学生节假日期间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协调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措施,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和年度财政预算;牵头配合当地政府启动溺水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追究,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游泳技能、现场救护的培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发生前发布台风、强降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中小学生进行气象灾害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

第十条【政府主体之“治水”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水域加强巡查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等水域。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社会游泳池和景点景区、酒店的内部水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小型水利沟渠、塘坝、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水产养殖等水域。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国家公园、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各林场范围内的坑、洼等水域。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公路工程、交通枢纽工程等施工作业时形成的坑、洼等水域。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等施工作业时形成的坑、洼等水域。

第十一条【善后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对溺水事故开展原因调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同级政府、有关单位年度安全考核范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专业队伍,及时开展溺水救援。

第十二【善后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在溺水事故发生时,组织溺水救援,做好善后工作;并配合当地政府对溺水事故开展原因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属地管理职责:

(一)制定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项工作,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

(二)对辖区内水域划分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管理,完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置应急救护设施。

(三)发生中小学生溺水险情或事故时,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应急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和做好善后工作。

十四【学校主体之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中小学生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未按时到校的,应当及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节假日前,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的安全提醒。

(四)加强教学期间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校园内溺水隐患,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生参与预防溺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预案。

十五【家庭主体之监护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义务:

(一)学习防溺水知识,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游泳、戏水,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履行。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中小学生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第十六条【公民激励】鼓励渔民、村(居)民和其他现场人员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并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时,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拨打“119”“120”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

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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