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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8-0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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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随后教育部等部委配套文件也相继出台。国家层面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四梁八柱”性质的顶层设计基本构建完成。

省委省政府一直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到2016年底,我省共有民办学校2123所,占我省学校总数的49.4%;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48.8万人,占24.8%;民办学校专任教师2.6万人,占21.8%。据不完全统计,还有约1000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已成为海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民办学校仍然存在平均办学规模偏小、部分学校管理不规范、整体办学水平不高,甚至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问题。

为加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专门制定并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着力构建符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土地、税收、补贴等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和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同时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过渡,维护好我省教育发展稳定大局。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其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建立我省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分类支持政策体系,为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明确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土地、税收、补贴、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以及鼓励民办学校优质发展、支持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具体措施,为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支持。三是促进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办学质量评估、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和教育联合执法等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四是明确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支持政策确保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这个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结合海南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

由于此次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制定此实施意见时,遵循了公共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本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三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二是充分考虑海南教育发展的实际。三是注重鼓励特色优质民办学校发展,同时强化规范办学,加强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共分三大部分,分别是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六部分21条和保障措施3条

四个基本要求是: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办教育首先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2、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3、依法依规,综合施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并规范办学秩序。4、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省抓统筹,市县、省直部门协同推进,确保分类登记平稳过渡,民办教育良性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是: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包括: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包括:出台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已经印发实施);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3、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包括: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办学质量评估、信息公开、信用档案等制度,加强教育联合执法;依法保障师生权益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落实安全管理“谁举办、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制度4、鼓励民办学校特色优质发展。包括:引导民办学校特色发展,鼓励特色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社会需求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民办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项目、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支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5、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包括:探索多元化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各种形式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校政合作拓宽筹资渠道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放开非营利性民办中职学校、民办高职学校收费;放宽办学准入条件6、完善扶持政策。包括: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落实国家规定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和建设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鼓励市县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划拨或出让土地、建成校舍等支持举办优质特色民办学校。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教育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3、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宣传解读。开展优秀民办学校宣传展示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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