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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征求《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来源:信息岛
发布日期: 2015-01-15 00:01      开始日期: 2015-01-15 00:01      结束日期 2015-01-15 23:59

琼教〔20151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征求《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省教育厅拟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我省及本市县教育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月12日前将反馈意见发至我厅基础教育处邮箱:65230825@163.com。联系人:苏文,联系电话:13178927556。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5日


相关文件查阅

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经教育部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海南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负责公布《海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五条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省教育厅为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区域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

第七条省教育厅组织成立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区域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八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按学段分学科组织教科书的初选工作。

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市县(单位)推荐,由省教育厅择优聘任;学科组成员由市县(单位)根据有关条件推荐,由省教育厅从推荐人选中随机抽取确定。

市县(单位)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的遴选参照省的做法,具体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含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海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分级进行,先由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出符合海南省教育实际的教科书版本,公布《海南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市县(单位)在《海南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选出符合本区域中小学校使用的教科书版本。

第十一条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于选用当年的2月份向社会公告教科书评选事项,接受出版单位的申报,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向学科组提供出版单位申报参加评选并符合评选条件的所有教科书。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参加评选教科书中本学段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根据教科书的质量、适宜性等提出本学段本学科选用教材具体版本的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

第十四条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三个学科教科书选用的省级统筹,选用一种版本;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选用种版本以(含种)。

第十五条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的选用结果在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省教育厅将选用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于选用当年的4月上旬将选用结果通知各市县(单位),供市县(单位)选用。

第十七条市县(单位)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组织学科组认真研读、比较省选用的教科书版本,根据教科书的质量、适宜性等提出本学科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的初步意见;市县(单位)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根据学科组的意见,从中投票选用一种版本供本区域中小学校使用。

第十八条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于选用当年的4月底前将本区域的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十条市县(单位)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当提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

第二十一条更换教科书版本,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撰写调研及论证报告,连同申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收到更换教科书版本申请后,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经省教育厅同意,市县(单位)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可在《海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另选一种版本。

第二十三条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经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未经教育部审定和经教育部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在本次教科书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及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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