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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向社会各界征求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信息岛
发布日期: 2019-01-23 00:01      开始日期: 2019-01-23 00:01      结束日期 2019-01-29 23:59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向社会各界征求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综合治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您对《实施意见》有意见,请将您的意见于2019年1月29日前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的电子邮箱。联系人:杨老师,65230370;黎老师,65230825。电子邮箱65230825@163.com,反馈的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反馈意见,如有可能请在邮件中留下您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必要时我们将进行沟通,充分吸纳您的合理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1月22


相关文件查阅

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做好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综合治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定位

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在放学之后,基于学生家长的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托管服务。开展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回应社会关切,破解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综合施策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重难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实事。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提供基本的托管服务,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原则。各地各校组织实施校内课后服务,要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由学校或相关机构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有条件的地方以财政补贴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可采取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筹措经费。具体方式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筹安排原则。各市县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社会需求,结合地方财力、学校和相关机构资源配置、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制订本地区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形式,确定经费、人员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充分论证,稳妥进行,把好事办好

(四)民主管理原则。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时间

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校历确定在校学习日下午放学起至18时前。

(二)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对象范围是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课后服务有需求的小学生。要优先满足双职工家庭子女、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需要。各地课后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

(三)服务内容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要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不得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基础托管服务。依托学校,在托管时间主要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娱乐游戏、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科普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鼓励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二是特色托管服务。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由学校或公益性校外机构在托管时间开展艺体、科技、拓展训练等特色课程。

(四)服务方式

各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1.学校自行组织,由学校教职工直接管理;

2.学校与公益性校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

3.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

运行管理机制

(一)政府指导,属地管理。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同时加强与发改、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二)学校为主,合作补充。小学校内课后服务要以学校为主渠道,各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充分利用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主动作为,承担校内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学校可与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做好服务。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离退休教师、大学生志愿者、家长志愿者、民间艺人、能工巧匠、社会热心人士等志愿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供多样化的校内课后服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学生安全管理能力。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三)家长有责,合理分担。家长是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采用成本分担机制解决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的地区,家长应缴纳相关费用,承担相应成本分担责任。

(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引入公益性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特色托管服务的,学校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监管,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公益性校外机构应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服务条件和费用标准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提出报名申请,委托公益性校外机构作为收费主体,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进行公示。

(五)教工参与,合理取酬。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学校应根据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学生数量合理确定参与服务教师人数,学生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组班。教职工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托管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专项渠道列支并依法纳税,每天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按照75元的标准发放劳务报酬

(六)保障经费,确保安全。各市县要根据课后服务性质建立完善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采取财政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家长合理分担成本等方式筹措经费,以保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采用成本分担机制解决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的,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学校或公益性校外机构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机构,学生学习、活动设施应符合国家中小学安全防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学生活动场所、食品卫生、应急救护、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制定并落实门卫登记、考勤、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有关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公益性校外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完善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发改部门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校外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二)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监管,定期组织对提供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和相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课后服务质量和学生安全。坚决禁止学校把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除公益性校外机构之外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要将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学校要加强对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问题研究,创新服务形式,稳妥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质量。

(三)加大宣传,凝聚共识。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是一项惠民生、得民心的民生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要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逐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将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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