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再次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和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修订中小学职称评审有关文件, 省教育厅已于近期就《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和《评审条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评审办法》和《评审条件》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2月26日至3月8日(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老师 0898-65232872,电子邮箱:jiaoshichu412@163.com。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6日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0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本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海南省教育厅会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年度评审名额,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海南省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各市县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抄送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单位幼儿园和已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属地市县组织评审。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负责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市县作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第八条 评委会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各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
一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不少于2/3。
二级、三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组成。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并及时完善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依据市县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向教师公开岗位职数、评审条件、评聘程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申报,经所在学校(单位)考核推荐,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县区域内的跨校申报和竞聘。
第十三条 参加竞聘的教师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及组织评聘部门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核查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需补正材料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会召开前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由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到会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
评委会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同意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以上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即为评审通过。
评委实行统一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核实签名并向评委会宣布投票结果。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存档。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条 实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派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和评审结果等。
第五章 核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核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通过人员,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人员,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核准通过名单按照管理权限发文公布。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须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下列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单位告知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师,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组建评审单位可以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新的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随机抽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才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弘扬教育家精神,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谨笃学、潜心从教,关爱学生,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近3年连续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有关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六、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7〕93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在3年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幼儿园主班老师)工作2年以上。
4.从教以来基层服务年限累计不少于2年。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1)获得过省优以上专家或省特级教师等称号,或在聘期内的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在培养期内的省级以上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2)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二)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2)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3)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班级管理经验丰富。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班主任(德育)工作有关的校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
(4)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联系,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或探索性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表彰或组织观摩。
2.教学业绩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高的数字素养,熟练使用数字化教学平台进行备课和授课,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优质数字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能做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在本专业教育教学领域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2)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广泛运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1份、近3学年每学年教学述评报告各1份。
(4)是本地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其中至少2人成为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县(区)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曾担任省级项目培训者并至少承担过2次以上省级、国家级专题讲座,或承担2次以上省级、国家级教学公开课、示范课、实践展示活动,并获得好评,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业务比赛一等奖1次以上。
(5)现场撰写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理念或实践探索或反思获得良好等级以上。
(6)现场课堂教学考核达85分以上;通过高级教师评委会的答辩,答辩成绩达到“优秀”以上等级(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3.教科研业绩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7项条件中的至少2项:
(1)主持完成本学科专业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不含小课题)1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第1)的本专业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第1)正式出版的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科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教师教学用书或学生学习用书1部(不含复习资料、习题集,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至少1篇为近3年发表;
(6)获得国家级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国家级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以上,或入选国家级基础教育精品课1次以上,或入选为国家教育教学优秀案例公开展示或实践研究案例1次,或获得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2次以上。
(7)本专业数字化教学课例在省级以上优质数字资源遴选活动中累计有3个以上作品入选。
4.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卓越,获国家部委教育教学类表彰;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或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除主持人外排名第1)。
二、高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幼儿园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可放宽至2年)。
4.从教以来基层服务年限累计不少于2年。
(二)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较先进的教育理念;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比较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班级管理经验比较丰富。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班主任(德育)工作有关的校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
(4)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比较良好的联系,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建议。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积极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或探索性活动,取得一定效果,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或组织观摩。
2.教学业绩
(1)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一定的数字素养,能够使用数字化教学平台、现代信息技术、优质数字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能做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在本专业教育教学领域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2)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有所运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3)课堂教学效果好,较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学年每学年教学述评报告各1份。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承担2次以上市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示范课、实践展示活动,或获得市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业务比赛二等奖1次以上。
(5)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应学科和学段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同学科的高学段可适用低学段,城区、县镇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80分以上,乡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75分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6)提供1篇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学反思或本学科教学论文(2500字以上)和查重报告,并经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成绩达75分以上(在基层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且现仍在基层任教的教师,其教学反思或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成绩70分以上)。
(7)通过高级教师评委会的答辩,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3.教科研业绩
具有指导和开展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7项条件中的至少2项:
(1)主持或参与完成(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本学科市县(区)级以上课题(不含小课题)1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5)的本
专业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3)正式出版的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科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教师教学用书或学生学习用书1部(不含复习资料、习题集,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5)独立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6)获得市县(区)级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1次以上;
(7)本专业数字化教学课例在省级以上优质数字资源遴选活动中累计有2个以上作品入选。
4.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的,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教育部教育教学类表彰;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5.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经所在学校(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通过竞聘获得学校拟聘推荐人选资格后,可申请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仅限于未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不能申请二次认定(下同)。
三、一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幼儿园主班老师)工作3年以上(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的可放宽至2年,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的对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做要求)。
4.从教以来基层服务年限累计不少于1年。
(二)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2)积极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学生课外综合实践活动。
(3)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教师同行评价较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较好。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1次以上,或个人获得与班主任(德育)工作有关的校级表彰1次以上。
2.教学业绩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具有基本的数字素养,能有效运用数字化教学平台、现代信息技术、优质数字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3)课堂教学效果良好,较好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2学年每学年教学述评报告各1份。
(4)在指导、培养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绩。承担2次以上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实验课、示范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业务比赛二等奖1次以上。
(5)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应学科和学段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同学科的高学段可适用低学段,城区、县镇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75分以上,乡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6)提供1篇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学反思或本学科教学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和查重报告,并经中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成绩达到60分以上。
3.教科研业绩
(1)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学科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主持或参与(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并完成1项本专业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能够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3)本专业数字化教学课例在省级以上优质数字资源遴选活动中至少有1个作品入选。
4.认定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经所在学校(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通过竞聘获得学校拟聘推荐人选资格后,可申请认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二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岗位任教3年以上。
2.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胜任班主任工作,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的,对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做要求)。
(二)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教育效果较好,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得到教师同行的认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2.教学业绩
(1)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具有基本的数字素养,能够运用数字化教学平台、现代信息技术、优质数字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课堂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学年来教学述评报告1份。
(3)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4)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5)提供1篇教学反思或总结(每篇1500字以上)。
3.教科研业绩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参与并完成1项本专业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积极参与本专业数字化教学课例在省级以上优质数字资源的遴选活动。
4.认定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学校(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可认定二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三级教师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并协助做好班主任或其他方面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所带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2.教学业绩
(1)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撰写教学述评报告。
(2)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科组或级组公开课,获得好评。
3.认定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学校(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可认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附则
一、本条件适用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各市县人才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针对具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制定评审条件,本地的评审条件不得低于省级的评审条件。
三、允许具备外语教师资格证(英语除外)的教师,按任教的外语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允许取得外专部门颁发工作许可的外籍中小学教师参照本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四、本评审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本评审条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六、本评审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印发的现行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为准。
2.任现职:指受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条件中,除有明确规定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县(区)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教研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7.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
8.省级以上综合性表彰: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或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等省级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省级表彰。
9.相关职务解释:
(1)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党委(党总支)书记,正、副校长。
(2)学校中层干部:指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册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正副职。幼儿园中层以幼儿园的任命为准。
(3)特殊教育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门学校教师:指在专门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5)教研员: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或研训中心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培训工作的教师。
(6)电教教师: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7)考试命题机构学科秘书:指在考试命题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且承担教育考试命题和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
(1)在省一级学校(省级规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担任学校校级领导、中层正副职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2)在除省一级学校(省级规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外的
学校担任校级领导、教务(导)主任、保教主任、政教(德育)主任、教研室主任、中学团委书记、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以上中层职务的副职以及担任其他中层正副职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年限可折半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3)担任年级长、学科教研组长、专职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4)教务处或德育处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或特长生日常辅导的教师、幼儿园副班主任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年限可折半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5)承担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的教师(含干事)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工作年限可根据实际工作量按不高于35%折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此类教师需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实际担任班主任的经历。
(6)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为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专门学校教师及普通学校教师派到专门学校参与管教执勤工作累计半年视为班主任工作1年。
以上人员在岗位上取得的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奖励,等同于优秀班主任奖励。
(7)省市县(区)教研机构(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11.各级公开课(示范课、实践展示活动、教学业务比赛、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公开课”):
(1)省、市、县(区)级公开课:指由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委托、备案的相应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
(2)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3)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2.教师数字素养:教师适当利用数字技术获取、加工、使用、管理和评价数字信息和资源,发现、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优化、创新和变革教育教学活动而具有的意识、能力和责任。
13.教学述评报告:指教师依据个人教学情况记述和陈述学生的学习状况,并对学生发展质量展开议论而撰写的报告,主要包括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策略、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等多个方面。
14.教学反思:指教师对自己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回顾、思考和总结,是对自己教育教学实践的再认识、再思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的一种行为。
15.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16.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17.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18.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教育教学论文评比):由省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委托、备案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教育教学论文评比)。
19.省级以上优质教育数字资源遴选活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电教部门组织的优质教育数字资源遴选活动,原则上一年举办一次,每位老师可制作1-3个本专业优质教育数字资源作品,并按照属地原则提交市县(单位)遴选后择优报送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电教部门组织评选。
20.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及其他)、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教师的教书育人业绩、教学业绩、教科研业绩应结合岗位特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按照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求提供同等级的教书育人业绩、教学业绩、教科研业绩等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