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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稿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规〔2021〕1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中职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部门、出版单位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第二章 教材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督查,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市县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按照国家制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组织制定适合海南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组织省级规划教材建设,定期做好教学标准与规划教材建设落实情况。与出版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教材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资质的管理,规范发行渠道,依法严厉打击教材盗版盗印,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定价和发行工作。
第六条 在省教育厅统筹下,省教研部门、相关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职学校省级专业带头人工作室等机构,参与省级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材工作的管理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与编写
第八条 省教育厅在国家规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教材基础上,结合海南经济社会与产业发展特别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情况、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区域特色,重点规划与海南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配套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规划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与国家规划有机衔接。省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省教研部门等进行深入论证,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报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同意立项后组织编写。
第十条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依据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规划、教学标准和职业规范编写,教材编写思想、内容、结构、体系、形式、规范等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不得包含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学科教材。教材编写单位、主编要求不低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其中试用环节时间不少1个学期,范围不少于3所学校。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成立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审定专家委员会,人员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条件和审核办法按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严格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审定专家委员会在省教育厅指导下负责省级教材规划等工作的研究,审核教材质量与相关教材目录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第十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或由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教材不再进行省级审核。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审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需报送省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审核与把关。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编写的校本教材由编写单位的人事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未经审核的教材严禁进入学校使用。
第十四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国家和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人才培养规划、顶岗实习标准等要求进行,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省规划教材和学校自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第十五条 在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基础上,建立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省级审定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五章 教材选用与使用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坚持省级统筹,实行统分结合、分类指导,强化省、市县、学校分层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为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单位。省教育厅成立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教研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第十八条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有关工作。其职责主要有:组建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审定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工作规程,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程序公平、公正,选用工作规范、有序;审定教材选用结果、形成推荐目录等工作;定期选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服务机构等。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从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专家,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各学科组,每个学科组人数为5—7人。
学科组成员由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学科组长由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确定。
省教育厅负责组建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专家库。入库专家由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教研部门、行业企业等依据有关资格条件推荐,并经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选用结果原则上每个学科不超过3个版本。学科组负责教材初选工作。
第十九条 各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等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必须从教育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劳动教育、职业素养等公共基础限定选修课程必须从省教育厅发布的选用推荐目录中选用;专业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本校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选用本校的公共基础课程教材、专业课程教材。中等职业学校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教材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选聘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服务机构,建立与完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省教育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符合资质的机构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服务机构,每3年一个服务周期,服务期满重新选聘。该机构主要协助省教育厅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信息的咨询、联络、信息沟通、征订、配送、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作,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选用教材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教材且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落实国家关于教材编写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人员,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教材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中等职业学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方评价、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教育、出版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通报并更换。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进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并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作业、考试题库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往或其他有关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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