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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 |
琼教规〔2024〕3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公安局,三沙市民生事业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教学秩序,有效推进校园道路交通的依法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6)》等文件,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编制了《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政法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有关高校附属中小学。
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印发
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以下均含幼儿园)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校园交通倡导安全有序、文明礼让、绿色出行。
第四条 学校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校园内部交通安全作为校内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内车辆和人员日常管理。高等院校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中小学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项。各校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对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设置做出一定调整。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校园道路、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保等。
第五条 高等院校应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公共课必修课程。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纳入学校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或专门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学校各单位及全体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步行通道应与各建筑出入口紧密衔接,构成安全、方便的步行网络。校内机动车通行路径应避免穿越教学区、运动区、宿舍区等学生集中的区域。学校内部停车区域规划应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一体设计,减少机动车在学校内穿行。对于学生骑行自行车有停放需求的学校(不含小学及幼儿园),应合理设置相应停放区域。
第七条 各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落实“人车分流”制度,校园出入通道、内部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开设置,学生活动区域与机动车通行、停放区域实现空间或时间分离。
第八条 各学校应对校园道路进行功能分区,根据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
教学区、学生活动区的道路应全部设为禁行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办公区、生活保障区确有车辆通行需求的道路应设置为限行道路,实施限时、限速管理,通行时间不得与学生主要活动时间重叠,通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高等院校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校门、道路的通行范围进行调整。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调整通行范围和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公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交通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宣传栏等物品。
第十一条 校园停车位为学校公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或占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与消防通道。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报校内交通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审批。
第三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实行入校查验制度,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
已登记申领校园车辆通行证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凭校园车辆通行证按学校相关规定进入校园,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学校入校预约报备系统登记后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进入校园。校园车证管理办法由各学校另行制定。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可通过校园车牌、二维码等方式自主构建针对在校师生、职工等相关人员的人车实名制度,将在校车辆与车主一一对应。人车实名制度由校园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校园具体情况,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限速、区域限行、禁止鸣笛管理。
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设定的标志和路线文明行驶,主动避让行人。校园道路上禁止练习驾驶机动车,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谨慎驾驶,严禁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压线行驶、越线超车等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未规范设置停车区域的,临时停放应不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与辖区交管、消防等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
校内违规车辆的处理应由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可由辖区交管部门入校提供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交管部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据各自职权探索有利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将排查情况及整改方案形成工作台账。
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巡逻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置校园车辆违规行为并建立工作台账。上下课、上下学或举办社会活动等人流密集时间段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为校园车辆及出行人员提供交通指引。
第二十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校园交通严重违规台账制度,逐笔记录校园交通严重违规的车辆信息,可建立校园交通严重违规车辆黑名单制度。
各学校应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办法,并进行有效公开。各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办法应当明确车辆违规的不同情形及处理办法,并保障相对人对处理结果反馈沟通机制的畅通。
第四章 违规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依职权对校内违规车辆进行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内人员的违规行为,学校应当将其违规行为报送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应维护现场秩序,积极救助、引导事故当事人,协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规定与校园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面向师生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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