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季占忠
当事人违法事实:你于2022年8月28日在所居住的小区参加核酸检测时,不配合核酸检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性质极其恶劣。当时现场情形被网民发送到抖音平台曝光,引发舆情发酵,严重损害了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形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关于海南大学撤销季某教师资格的舆情监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一项“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裁量档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你所取得的教师资格。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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