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职成〔2016〕5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
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招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有关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考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的领导,构建严格规范的试点项目招生工作体系,我厅拟定了《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招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路剑威,联系电话:65239304。
附件: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招生管理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
招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的领导,构建严格规范的试点项目招生工作体系,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方案>的通知》(琼教职成〔2013〕81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教育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琼教职成〔201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招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按需的原则,坚持在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包括五年一贯制培养项目、中高职“3+2”连续试点项目、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项目、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试点项目、“3+x”分段培养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海南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试点项目招生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职业教育的副厅长、分管高等教育的副厅长、分管基础教育的副厅长、省考试局局长担任,组员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省中招办和省考试局普招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招生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定上报领导小组、厅党组会讨论审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职业教育的副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发展规划处、省中招办和省考试局普招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职业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发展规划处、省中招办和省考试局普招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各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各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试点项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本校试点项目相关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试点项目工作相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领导开展试点项目。
(二)负责研究制订建设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的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对试点项目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
(三)审定试点项目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原则。
(四)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和领导小组决议,具体实施我省试点项目招生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好招生政策研究、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情况审核等工作。负责我省试点项目招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行我省领导小组的决议,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负责提出制定、修订试点项目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议和草案拟定。
(四)负责试点项目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起草、报批、报送和公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审定试点项目的院校招生方案或者细则。
(五)负责开展试点项目招生咨询宣传工作,负责招生宣传队伍的组织、调整、充实、培训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未完成招生计划时的征集志愿工作。
(七)负责接待、解答我省试点项目招生工作中的咨询、来信来访工作。
(八)向试点项目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接受领导小组的询问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九) 依工作需要聘请省内外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有关人员、相关学科专家组建研究咨询专家团队,对试点项目招生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选拔考核办法等进行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十)完成省教育厅党组及其他领导或部门交办的与试点项目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生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领导小组按照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招生原则意见,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年度招生意见,并将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意见体现在每年度的《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或《海南省高等职业学校对口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之中。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试点项目年度招生工作意见的要求,发文组织各职业院校申报试点项目年度招生计划,并明确有关程序、注意事项、报送截止时间等有关要求。
(三)试点项目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情况和试点项目上一年度招生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院系、专业系部申报试点项目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务会议讨论或者其他校内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须以联办学校双方名义以正式文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年度招生计划材料后,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形成年度招生计划的初步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招生计划初步意见报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省教育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以省教育厅名义正式下达和对外发布。
(六)各职业院校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我省普通高校、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高中阶段学校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宣传、招生和录取工作。
(七)试点项目各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录取的新生报到工作结束后,须以联办学校双方名义将报到学生名单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以适当方式公布试点项目经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并留档备查。
第十条 试点项目招生计划、录取人员的确定非经上述程序或法定程序,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对于试点项目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报送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招生录取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做好工作部署,明确工作内容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处理招生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五章 纪律监察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要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试点项目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预防为主,加强试点项目招生队伍组织纪律的宣传教育,将招生纪律教育作为招生队伍培训必要环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相关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与学校试点项目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试点项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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