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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就《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 发布日期:2019-04-0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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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

文件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教〔2019〕56


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

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2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41日印发

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综合治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定位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在放学之后,基于学生家长的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托管服务。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回应社会关切,破解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矛盾,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综合施策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重难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实事。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提供基本的托管服务,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原则。各地各校组织实施校内课后服务,要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由学校或相关机构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投入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可由政府和家长共同分担运行成本。

(三)统筹安排原则。各市县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社会需求,结合地方财力、学校和相关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形式,确定经费、人员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充分论证,稳妥进行,把好事办好。

(四)民主管理原则。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收费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时间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校历确定在校学习日下午放学起至18时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到中午课后。

(二)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对象范围是: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课后服务有需求的中小学生。要优先满足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需要。各地课后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

(三)服务内容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要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不得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内容主要包括:

1.课后托管服务。一是基础托管服务。依托学校,在托管时间主要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娱乐游戏、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科普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鼓励到就近社区、企业等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二是特色托管服务。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由学校或公益性校外机构在托管时间开展艺体、科技、拓展训练等特色课程。

2.午餐午休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服务,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确保食品安全,午休可安排在教室或具备消防安全及相应条件的其他场所。

(四)服务方式

各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模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1.学校自行组织,由学校教职工直接管理;

2.学校与公益性校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

3.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者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

四、运行管理机制

(一)政府指导,属地管理。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作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统筹管理职责,同时加强与发改、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

(二)学校为主,合作补充。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各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充分利用学校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主动作为,承担校内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学校可与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做好服务。鼓励各地建立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离退休教师、大学生志愿者、家长志愿者、民间艺人、能工巧匠、社会热心人士等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供多样化的校内课后服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学生安全管理能力。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三)家长有责,合理分担。家长是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重要责任方和重要参与方,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采用成本分担机制解决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的地区,家长应缴纳相关费用,承担相应成本分担责任。

(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引入公益性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特色托管服务的,学校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监管,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公益性校外机构应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提出报名申请,委托公益性校外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进行公示。

(五)教工参与,合理取酬。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和范围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学校应根据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学生数量合理确定参与服务教师人数,学生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组班。教职工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领取劳务费的,按每课时税前75元的标准发放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应依法纳税。教职工参与午餐午休服务的,工作报酬按规定从相应渠道保障。离退休教师、能工巧匠等校外人士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参照教职工取酬标准发放劳务费

(六)保障经费,确保安全。各市县要根据课后服务性质建立完善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可选择财政投入,或财政补助、家长分担方式筹措经费,以保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设定服务性收费的,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省规定标准执行,严禁学校或公益性校外机构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机构,学生学习、活动设施应符合国家中小学安全防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学生活动场所、食品卫生、应急救护、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制定并落实门卫登记、考勤、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有关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公益性校外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政策。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保障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监管,定期组织对提供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和相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课后服务质量和学生安全。坚决禁止学校把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除公益性校外机构之外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要将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问题研究,创新服务形式,稳妥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质量。

(三)加大宣传,凝聚共识。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是一项惠民生、得民心的民生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要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从2019年春季学期施行,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于2019年6月前制定出台本地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将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海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就《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关切,着力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于近日正式印发。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

答:近年来,广大学生家长对实施小学后托管服务呼声较高,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通过建议、提案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开展小学后托管服务,是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家长破解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学生难题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综合施策破解中小学生校外负担过重难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实事。

    二、什么是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校内课后服务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放学之后,基于学生家长的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的非普遍性的托管服务。

校内课后服务分为课后托管服务和午餐午休服务两类。课后托管服务包括安排学生做作业、复习预习、自主阅读、娱乐游戏等内容的基础托管服务和安排学生参加艺体、科技、拓展训练等特色课程的特色托管服务。

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展午餐午休服务。

三、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为什么主要由学校来提供?

校内课后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但校内课后服务具有公益性,是体现教育为民服务、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校外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普遍存在设施简陋、收费偏高、服务管理质量偏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利用学校场地、设施、师资等优势,为在校学生提供即时、就地和更加安全、舒适的托管服务,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从我们组织的调研和部分市县试点情况来看,广大家长对推行校内课后服务十分期待。因此,《实施意见》提出,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各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充分利用在教育管理和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主动作为,承担校内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四、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可以开展到几点?

答:目前我省部分学校已经先行实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试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自2019春季学期开始启动,这项工作今后将逐步完善,形成常态机制。

考虑到校内课后服务主要立足解决小学生放学早、家长接送难的矛盾,也考虑多数有托管刚需的家长在下班时间与到校接孩子时间上能较好衔接,因此,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海南省中小学校历确定在校学习日下午放学起至18时前

五、哪些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课后服务?根据什么程序确定?

    答:《实施意见》明确,校内课后服务面向的是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对课后托管服务有需求的小学生。凡正常放学后按时离校有困难(如父母双职工且无其他家人照看等)的学生由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照“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经学校批准后均可延时离校。学校托管服务对象审定坚持有条件准入、统筹安排,并优先满足中低年级学生、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需要。

六、学生在校托管期间,学校会组织集中教学或补课吗?

   答: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严禁借机组织开展学科性集中教学,严禁以补差提优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把校内托管服务变成“培训班”“补课班”

七、不想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可以吗?

    答: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坚持面向所有有需求的学生家庭,严格以监护人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严禁学校或老师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八、申请校内课后服务的家长需要交纳费用吗?

答: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惠民原则,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实际选择财政投入,或财政补助、家长分担方式筹措经费采用成本分担机制解决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经费的市县,家长应缴纳相关费用,承担相应成本分担责任,具体以市县的工作方案为准。

设定服务性收费的,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省规定标准执行,严禁学校或公益性校外机构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违规乱收费、高收费,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九、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谁来组织?哪些人员可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答:校内课后服务的组织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学校自行组织,由学校教职工直接管理;二是学校与公益性校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三是学校统筹街道(社区)、志愿者团体、家长委员会等社会资源开展。总体上要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其他方式为补充。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人员可以是校内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家长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民间艺人、能工巧匠、社会热心人士以及具有一定资质的外聘人员。学校必须加强对本校教师以外的外聘人员的审查和管理,一般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

    十、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教职工能领取报酬吗?

   答: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职工可以按照标准领取劳务费。《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学校举办的校内课后托管服务项目领取劳务报酬的,按每课时税前75元的标准发放,每天不超过2课时依法纳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外聘人员参照教职工取酬标准领取劳务费

   十一、社会机构可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吗?

答: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对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学校可与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校外机构合作,共同做好服务。除公益性校外机构之外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十二、对引进公益性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如何规范管理

答:引入公益性校外机构参与校内课后特色托管服务的,学校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监管,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公益性校外机构应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具体方式、服务内容、人员安排、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信息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提出报名申请,委托公益性校外机构作为收费主体,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并在每学期末进行公示。

十三、校内托管服务如何组班?学校如何配备管理服务人员?

答:《实施意见》提出:校内托管服务,根据实际人数组班,学生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学校应根据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学生数量合理确定参与服务教师人数每个托管班应至少安排一名教职工负责管理服务。

   十四、如何保障学生在校内课后服务期间的安全?

   答:校内课后服务期间,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习、活动设施应符合国家中小学安全防范相关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学生活动场所、食品卫生、应急救护、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制定并落实门卫登记、考勤、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有关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学生家长也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接送学生,服从学校管理,鼓励家长自愿为参加校内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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