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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 发布日期:2019-11-2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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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目的和意义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我省成立了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随着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深入推进,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日趋繁重。为贯彻落实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国家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进我省评议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工作职责

评议委员会是我省高等学校设置的评议咨询机构,受省教育厅委托,紧紧围绕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置标准,对申请设置的高等学校进行考察、评议,对高等学校设置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和咨询,为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评议委员会评议的工作任务包括:在我省新设立高等学校;我省现有高等学校升格,变更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类别等;我省现有高等学校的撤并调整;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部省联合审批机制另行办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明确海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管理的职责和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说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

第二章 评议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构成。明确评议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职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和任期、解聘程序等。

特别解释:委员中分为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部门委员代表的是省直部门意见,在过往的评审会议中委员因其本人出差、参加政府会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常常不能按期到位,造成评审工作的被动和不能充分表达职能部门的意见。鉴于上述特殊性,可以改由代会的参会人员代表投票。专家委员代表的是专业意见,不代表派出单位的意见,必须由其本人参会,因故不能参会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评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明确评议的工作内容(范围)、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

第四章 强调评议委员会的工作纪律。对评议委员列举了必要的工作纪律要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包括牵头单位和委员派出单位,要在时间、经费等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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