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深入推进,为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省教育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8﹞14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示和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发挥社会监督效力,促进民办中小学校自律,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实施对象
民办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7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民办高校信息公开则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信息使用原则。民办中小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四)信息公开的主体。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五)公开信息范围列举了12条。
(六)信息公开时间和方式。已有的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新设的民办中小学校需要在批准办学的一个月内进行信息公开。
(七)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八)信息公开报告制度。民办中小学校在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
(九)失信记录。民办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信息和不及时发布信息的,一经认定,即分别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十)信用信息使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十一)失信后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民办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通过下调政府购买服务比例、核减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至恢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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