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出台
相关文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16年,海南省研制出台了《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6〕29号),同年3月,海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7年秋季,海南省作为高考综合改革第二批4个试点省份之一进入高考综合改革。2018年3月,海南省教育厅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经过2017-2018两届高中学生的试点和实践,从2020级学生开始,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即将步入正轨,原《实施办法》中的部分表述已不适应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6〕29号)、《海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琼府〔2018〕2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29号)精神,并结合《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2019年12月27日,在保持《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修订)》(琼教基〔2018〕38号)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海南省教育厅对局部作了修订并正式发布。
2019年修订版主要体现出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国家最新要求。如将原文稿中的“等级性考试”的表述更改为“选择性考试”。二是明确了部分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时间,及部分科目技能操作与合格性考试的逻辑关系等。如补充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的合格性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明确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5个科目的技能操作考查的结果与合格性考试成绩的关系。三是对原文稿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如补充“已取得高中学历的社会考生无需再次参加合格性考试”,以对原文稿中规定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持续有效”作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又如,为了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在各年级的考试,适当扩大学生的考试选择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高中3年课程的自主权,将高一年级学生参加合格性考试不得超过“3个科目”调整为“4个科目”。四是明确了部分科目合格性考试的报名时间。如考虑到经过2017、2018两届高中学生的合格考试,从第三届2019级高中学生开始合格性考试步上正轨,明确提出“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报名安排与统一高考统考科目同时进行,其他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报名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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