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推动执法服务提质增效,增强柔性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按照省司法厅统一工作部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法条精神,我厅编制了我省教育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因教育领域暂无行政强制事项,故暂无《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共28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清单为涉及警告、批评教育罚种的处罚事项,主要考虑处以警告、批评教育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情节较轻,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免于处罚。比如:对“民办学校(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应给予违法学校“警告”处罚。但是,如违法学校满足法定条件,则可对其免于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事项共1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该清单为同时涉及警告(或批评教育)和罚款的处罚事项,主要考虑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将罚款处罚减轻至警告(或批评教育)处罚。比如: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在一定情形下应对违法学校处以“罚款”的处罚,但是,如违法学校满足法定条件,则降一档次对其处以“警告”的处罚。
(三)《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事项共5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该清单为涉及罚款的处罚事项,主要考虑罚款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便于从轻处罚。比如:对“民办高校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处罚,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可对违法学校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但是,如违法学校满足法定条件,则按最低处罚标准1万元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三、问答
(一)教育领域“三张清单”主要涉及哪些行政处罚?
主要涉及学校招生、办学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尤其结合群众关注重点,包含了多项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教育领域“三张清单”是如何梳理的?
对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教育领域事项,并结合《海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海南省教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根据工作实际梳理形成教育领域“三张清单”。
(三)教育领域“三张清单”涵盖了教育领域所有的行政处罚吗?
教育领域“三张清单”没有涵盖教育领域所有的行政处罚,以下三类行政处罚事项未纳入教育领域“三张清单”: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重处罚的。比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或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从重处罚。
2.违法行为情节相对严重或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再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法条出台时间较早,处罚标准已经较低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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